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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停车场代位追偿?告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2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车在饭店的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对车主作出赔付后,是否有权直接向停车场索赔呢?日前,佛山市两级法院用判决作出回答:不可以。法院认为,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物的直接侵害人索赔,譬如本案中的小偷,故于日前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

  单位车在饭店停车场被盗

  广州市原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沙管委会)曾将其所有的一辆雅阁小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在内的9个险种,保险期限从2003年11月14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3日24时止。

  2004年3月1日晚7时许,东沙管委会司机李某驾驶该车到佛山南海怡景山庄用餐,并将车停于该山庄停车场。当晚22时35分用餐完毕后,李某发现车辆被盗,遂报当地110处理,但未能抓住偷车贼。随后,东沙管委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了165984元。

  赔钱后保险公司状告饭店

  2004年底,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起诉怡景山庄,理由是该山庄的停车场管理不当,致使停泊在此的车辆丢失,索赔盗抢险赔偿金165984元。

  就餐饭店无责应当告小偷

  “第三者”指的是谁?包不包括停车场在内?这些问题成为本案关键。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停车场管理者并不属于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定对象。第三者实际上是指对被保险物品的直接侵害人,具体到盗抢险中,就是指盗抢人。而停车场并非车辆盗抢人,对车辆的丢失不负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接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日前审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律师点评

  泊车服务已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告饭店无理

  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公司“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行业形成共识。

  但本案中,怡景山庄是不是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对象呢?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保险公司不仅不应向怡景山庄索赔,在某种意义上说,还要感谢山庄。因为山庄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车辆停放或保管的附随服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车辆被盗抢的危险,保险公司作为吸纳和分化风险的商业机构,在服务场所降低风险时,不会支付报酬,未能有效降低风险时,也无权要求其承担未尽保管义务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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