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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门立法监督企业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9:39 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12月15日电记者田豆豆报道:近日,湖北省公布《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其监督对象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是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周冶陶说:“关于监督企业负担,虽然国务院有决定,但作为全国性的法律,相对来讲规定不够细致。我们地方立法的重点就在于把企业负担的内容细化,增加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

  她特别举例说明,该条例将某些企业的七种“隐性”负担公开化了,包括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周冶陶说:“原本条例草案中没有这些内容,但经讨论决定,还是加上去了,因为地方立法如果不具体,就没有立法必要了。”

  为增强投诉机制的可操作性,该条例规定,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不仅企业,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周冶陶说:“有了监督主管部门,有了投诉的畅通渠道,企业碰到乱摊派等问题就知道怎么做了,部门保护主义也很难起作用了。以前,如果某部门的个人或基层单位乱收费,或隐性索要财物,企业只能向他的上级投诉,可如果上级不管,企业就没办法。现在企业可以向经委投诉,如果不能解决,还可以向上,向政府投诉、向人大投诉。有了立法,受理投诉就成了有关机关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可管可不管的了。而且有关部门作为、不作为从此可以受到全社会,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处罚措施也非常明确: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冶陶说:“湖北为什么要就监督企业负担专门立法呢?首先,湖北企业的负担相对来说还比较重。虽然湖北省对此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甚至由周坚卫副省长亲自挂帅,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了企业负担问题的集中整治,抓典型、抓曝光,但我们感到只有依靠法制,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第二,湖北作为中部省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不够。省委领导多次强调,发展环境不优是根本原因之一,必须从机制、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企业负担过重是发展环境不优的一个外在表现。第三,湖北省人大从第八、九届以来,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法律。今年7月我们通过了《中小企业促法》,11月底通过了《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目前还在草拟《安全生产条例》,可以说出台《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是我们一种必然。”她还强调,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关键还在贯彻执行到位。所以从《条例》通过到正式施行还有两个月时间,就是为了在政府部门、企业、乃至全社会中充分宣传、传达该法律,使全社会参与到监督政府行为的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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