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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校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1:43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俞立严责任编辑 李道权

  昨日,市教委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今后沪上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有关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其中,九种情况都可以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依照新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同时界定,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附件

  追究行政责任部分行为

  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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