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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频相劝过量致死责难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7:2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一同饮酒致一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之夫官某与被告永某、松某某、安某、孟某某是好友。2004年2月14日5人一同到食堂吃酒叙旧,酒桌上频频相劝,后致官某醉酒引发冠心病死亡。在处理官某后事时原告杨某要求四被告予以赔偿,四被告均以无此先例为由不予认可。无奈原告杨某将四被告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定损失。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四被告应对官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官某饮酒时不能自行节制,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渑池县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3500元。董红伟孙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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