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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处分学生请律师 律师竟被赶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9:33 桂龙新闻网

  因为不满学校给自己的处分决定,广西某学院大三学生小昭(化名)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召开申诉会。申诉会上,小昭请了一名律师当代言人,可学校却以申诉会是学校内部会议为由,拒绝让律师参加。这是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来,广西高校学生在申诉会中第一例请律师代言。

  高校举行可能决定学生命运的申诉会,律师究竟有没有资格参加?近日,记者对此

进行了一番调查。

  事件:参与打架被学校开除

  据小昭介绍,今年10月7日晚,他和7名要好的同学聚会,喝酒、聊天,玩得特别开心。10月8日凌晨,他们又来到广西某学校门口,其中两人发生争执打了起来,一名学生头部被打伤,经南宁市西乡塘派出所鉴定,构成了轻伤,西乡塘派出所随后接手处理此事。

  事后,学校找到小昭,要求他写一份有关打架事件经过的材料。小昭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可没想到今年11月初,他却收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决定称,小昭因为连续旷课,学校已经给予其警告、留校察看的处分,但小昭又与他人打架,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现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拿到这份处分决定,小昭感觉特别突然。他告诉记者,按照《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学校从来没有找到他本人进行过调查。况且打架是在校外,应该由派出所来处理,在派出所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前,学校就先下定论,这个处分决定根本就没按应有的程序办。

  进展:律师参会被赶出会场

  11月14日,小昭向学校递交了申诉书。小昭认为,学校在处分决定中称,参与打架者是6人,而实际是8人。而这8人中,也有一名学生有留校察看的处分,可偏偏只有他一人被开除……11月22日下午,学校通知小昭,学校将在11月23日下午就他的申诉召开申诉会。

  对这个决定自己命运的申诉会,小昭特别重视。考虑到自己只是一个人参加申诉会,并且对很多法律、法规也不太懂,11月23日中午,小昭匆匆忙忙到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请梁律师帮他代言。

  当日下午,梁律师首先和小昭来到西乡塘派出所,在得到派出所尚未对小昭打架一事得出处理结论后,小昭和梁律师赶到了学校。

  在申诉会现场,梁律师首先向学校领导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可学校领导却以小昭委托律师没有经过学校同意,且申诉会属学校内部会议,律师作为代理人不能参加为由,将梁律师请出了会场。

  小昭告诉记者,梁律师被赶出会场后,他只是把申诉书念了一遍,根本没有权利说话。学校当场宣布,维持原处分决定。

  学校:律师无权参加学校内部会议

  学校举办的申诉会,为何律师没有资格参加?记者就此采访了该校学工部主任武刚。武主任认为,申诉会是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处理会,并非司法行为,律师出面不太合适。并且在申诉会当天,小昭也没有提前告诉学校,未经学校同意认可,就将律师请进会场。武主任告诉记者,如果是小昭的家人、亲戚,或者是精通有关高校管理的朋友,都可以参加申诉会,但请律师参加就不合适了。

  对小昭认为派出所未定论学校就处分的申诉理由,武主任认为,小昭已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即使派出所没有定论,小昭酗酒、晚归,也违反了校纪、校规,一样可以开除学籍。

  此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何看法?记者采访了区教育厅宣传部部长李清先。李部长认为,申诉会是学校内部管理,尚处在教育过程,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因此,律师参加不合适。如果该学生对学校整个处理结果还不满意,还可以向区教育厅申诉。

  业内人士:律师参与利于学校公正处理

  对教育部门的说法,南宁市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船认为有失偏颇。周律师认为,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全面、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有利于单位查明事实真相。

  周律师告诉记者,有关律师职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律师参与此类案件处理作出禁止性规定。按照新出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个代理人也可以是律师。况且,律师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诉讼中,在一些行政内部管理的申诉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往往更有利于当事人和单位清楚的查明事件真相。

  周律师认为,小昭作为一名尚未毕业的学生,缺乏法律知识,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受一定限制。聘请律师参加申辩,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使学校能客观、公正、依法处理此事。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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