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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以备案时间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9:48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陈晓报道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子能不能交付,即使交付是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这些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今年,市民金先生(化名)购买了鼓楼区某大厦19楼一处房产。按照合同约定,该房产应该在2005年3月31日交付。但是直到5月22日,开发商才通知金先生办理入住。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必须按照每天总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予以赔偿。入住以后,金

先生才发现,直到6月17日,也就是入住近一个月之后,开发商才办妥竣工验收合格登记手续。他认为,没有经过验收登记,房屋就不能交付,开发商为了减轻违约责任,将未完工的产品强行交付给他们,应该属于违约。因此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

  法院开庭后,开发商解释,大厦早在今年2月初就联系相关部门验收。但是因为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才拖到6月份才完成登记备案。房屋在5月份已经具备了所有的交付条件,只是缺个手续。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5月22日至6月17日这段时间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筑法》规定,房子实际交付时间应为完成登记备案的时间。开发商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判决开发商支付6627元违约金。

  前段时间,南京曾经出现多起与之相类似的纠纷。很多开发商为了少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向业主隐瞒未经验收登记的事实,引起众多业主的不满。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提醒开发商,交付时间应当以验收登记时间为准,即使房屋实际交付,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版《民生通道》)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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