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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案刘翔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9:5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天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

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以所使用刘翔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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