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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当朝公平迈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03 南方日报

  南方时评

  陈杰人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宜,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等人作了解答。根据此前一天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务院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较大改革。应当说,这些改革多是朝着积极的方向前进,比如扩大保险覆盖范围,让自由职业者有可能参加保险;做实个人账户,努力实现部分积累;改革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的激励机制,等等。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增强,社会保险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在过去十来年里,我们吸收先进国家经验,基本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应对正在到来的老龄化,也为解决中国劳动力主体的持续生存之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理论层面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不仅是社会管理的技术需要,更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和成员间的公平和平等所必需的手段。正如刘永富副部长所言,中国的养老保险既取得了成绩,也存在着不少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形。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企业单位拖欠养老金,还是计发方式的不尽合理,或者是参保范围过于狭窄,其实质的危害都是影响到劳动者群体的公平。

  从宏观上讲,劳动者在这个国度参与劳动,在为自己带来了财富的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了价值。因此,他们理当有权在劳动能力降低或者丧失后,分享栽树后的果实。这种分享,就应当体现公平的原则。首先是参保权的公平原则,过去,我们人为地将参保对象限定在国有、集体企业或者公司员工,而将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那些以非企业方式进行劳动的人员获得社会福利的权利。此番改革虽然在强调让更多的人员加入保险统筹,但问题是在技术层面,政府并没有解决好这件事情,一个重要的迹象就是:对于那些流动快的劳动者,各省、区、市之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统筹管理机制,这就实质上限制了流动者(主要包括民工、自由劳动者和个体户)有效参加养老保险的自由。

  公平原则的第二个方面,当是体现契约自由。笔者注意到,此番改革,对于新《决定》实施后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实行一次性清退,不计发保险金的政策。我认为这违背了契约自由和诚信原则。虽然它从技术层面上有助于解决计发过程的平衡问题,但更关键的是,这种一刀切的办法,将会损害部分人的积极性。“今天可以决定退给他们,明天是否会退还给我们呢?”这样的疑问难免不被人挂在心头。

  公平原则的第三个方面,应当是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统筹中发挥主力作用。要知道,社会保险对政府而言虽然是一种纯支付而无收益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基础是人们在过去为社会也为财政创造了财富和税收。因此,应当以抓重点项目投入一样的心态和力度,去抓好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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