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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案”二审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特派记者白志标)由于奥运冠军刘翔对《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案件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个月的审理,今天进行了公开宣判,改判了一审判决中关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的结果。

  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一案,一审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

理,于今年5月2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该报社“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并据此驳回刘翔的各项诉讼请求。

  刘翔的代理律师就一审判决于6月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如下:在《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这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并要求“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该报社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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