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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应有双重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15 南方日报

  杨剑昌10万字改革建议呼吁扩大消委会职权

  “消委会应有双重监督权”

  本报讯(记者/曾妮)日前,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委会干部杨剑昌写就一部长达10万字的《中国消费市场发展与监管现状及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

议授予消委会“双重监督职权”: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行政部门、监督消费市场,并成为协调工商、质检、旅游、国土、农业等各部门行政事务的“监督”部门。

  建议1

  消委会应比工商局高半级

  从事消费维权十几年的杨剑昌认为,消委会目前在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尴尬问题,和其“半官方机构”性质有关。

  一方面,消委会挂靠在工商局,接受工商局领导,许多工作人员也由工商局委派,消委会没有独立性,无法监督工商局的工作;另一方面,消委会没有执法权,“无法充分履行其法律规定的独立‘监督’职能。”

  “消委会应该改革成为行政体制中的行政事务‘监督’部门,独立于工商部门,享有自己单独的人事权、财政权、监督权、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壮大其机构,增强其公信力,以对消费者权益依法进行有力的监督和保护。”

  杨剑昌说,消委会(消协)并非要领导上述部门,仅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和消费大市场内,发挥必要的协调和监督作用。要“监督”、“协调”上述部门,消委会的地位必须提高。杨剑昌说:“消委会要比工商局高半级。”

  建议2

  消委会统一受理消费投诉

  在《建议》中,杨剑昌大段引述了上海去年进行的消委会改革。据了解,去年上海市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新消委会脱离工商局的托管,并吸纳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律协、消费者代表加入。

  杨剑昌认为,上海模式值得借鉴,但并不是最完美的。他提出:首先,深圳市消委会应彻底脱离工商部门,可以考虑由市人大领导担任领导。其次,质检、食品、卫生、旅游、药监、国土监管等部门要内设消保机构,消协(消委会)与其在行政上不隶属,但在业务上要给予指导、监督。第三,目前各个与消费有关的政府部门都有投诉电话,再加上市区两级消委会投诉电话,受理投诉比较分散,他建议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由消协(消委会)统一受理。第四,消协(消委会)有权通过订立对行政机关不具强制力但有监督作用的规范(决议)。

  杨剑昌设想:“消委会理事会每月召集各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改制后的消委会甚至可以吸纳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给予曝光。”

  建议3

  消委会职权应扩大

  杨剑昌坦言,近几年日益感觉消委会在消费维权上力不从心。随着消费领域问题日益突出,消委会的职权应该扩大。

  杨剑昌呼吁,首先,政府应赋予消协(消委会)强制调查权和检查权。“如果没有强制调查权和检查权作保障,消委会根本无法有所作为。”其次,细化现有的消协(消委会)法定职能,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避免其变成“纸上的职能”。更重要的,是通过修改法律,使消协(消委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通过直接参与权益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诉讼活动,为消费群体维权。

  工商部门:

  消委会应成真正的消费者代言人

  深圳市工商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消委会本来就不是工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也不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何来“脱离”之说?由于消委会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消委会受理的消费投诉调解业务须受工商局的业务指导,但这种业务指导并不是直接的“领导”。市区两级消委会在财政上也是独立的。

  提到消委会的“监督”职权,该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委会本来就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行政监督,因为消委会不是政府部门,当然没有行政监督权。消委会的社会监督权目前没能很好发挥,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发展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恐怕是自身的工作没有做好。至于检查权,因为这是一项行政权力,从法理上就无法赋予消委会。

  该负责人还指出,在维权方式上,消委会与工商局不同。工商局是运用执法权查处违法经营者,而消委会则是运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影响消费行为、纠正商家不良行为。他还以香港为例,香港消委会也没有任何行政职权,但由于长期有效的工作,使其建立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在香港,如果被消委会点了名,商家都会非常紧张。因此,他认为消委会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建立自己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成为真正的消费者代言人。

  图:

  杨剑昌认为,消委会应独立于工商部门之外。曾妮丁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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