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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2:00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台建林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经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人畜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等不适宜人居的村庄,县、乡政府应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兴建乡镇企业或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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