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生儿畸形:六次B超看到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第一眼看到孩子的是我。”然而这一眼将让刘苏(化名)永生难忘。刘苏的妻子陈历(化名)怀孕期间共做过六次B超围产保健检查,均被告知“胎儿发育正常”。可就在宝宝出生的那一刻,刘苏发现孩子左手阙如。这个不幸的孩子被取名刘向(化名),而在生活中,像他这样的孩子并不是个例。据了解,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围产保健被作为一项强制性或法定的保健措施,目的就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然而,仍有为数不少的孕妇在“误导”下产下缺陷儿。围产保健为何“不保健”?一时间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经调查,

记者发现,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思。

  1

  事发“正常”胎儿出生左手阙如

  2004年11月26日,家住苏州的陈历兴奋地发现自己成了一位准妈妈。今年2月份,按照医生的要求,陈历进行了围产保健登记。7月23日是陈历的预产期,即将到来的小宝宝让全家人都沉浸在欢乐之中,陈历也成了家里的重点保护对象。

  在医院建立围产保健登记卡后,陈历遵照医嘱一共进行了九次产前复查、五次B超检查、一次彩超检查以及胎心监护、血液、血清、尿液等检查项目,结果均为“正常”。7月20日,陈历在医师的建议下实施剖宫产手术。就在夫妻俩兴奋地迎接小生命的时候,却等来了一个可怕的结果,医院的检查报告单显示小宝宝“左侧掌指及腕骨阙如”。

  这一晴天霹雳般的消息击碎了两人为人父母的欣喜。冷静之后,两人认为,残疾宝宝的出生,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们于今年9月20日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陈历表示,他们之所以进行孕产期检查,就是为了防止婴儿有先天性疾病。怀孕期间,医院一共为她进行了六次B超检查,但却没能提醒他们畸形儿的存在。陈历和刘苏认为,医院的“失误”既侵犯了他们优生优育的权利,也给他们的精神带来痛苦。孩子左手阙如的事实,无疑会让他在成长过程中背负压力,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于社会的不平等待遇。陈历说,这一切完全是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造成的。医院本可以预见孩子体表畸形,而没能仔细检查,致使孩子不当出生,对此结果,医院应该进行赔偿。为此,陈历夫妇向法院提出残疾生活补助费35万余元、残疾生活用具费3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5万元、医疗费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101万元的赔偿。

  2

  调查医学流程标准有局限?

  对于陈历夫妇的责难,医院认为,对陈历的检查是完全依照围产保健常规中的产前检查项目进行的,完全符合医疗卫生部门对孕妇产前检查的规范。

  根据今年9月份江苏省卫生厅下发的《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医院在B超检查时,应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检查:“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四肢长骨。”在略为繁杂的检查项目中,唯独没有手腕及腕部以下的项目要求。医院相关人士对此表示,超声检查操作流程只至四肢长骨,不包括腕骨及掌指骨,而即使是应诊断的严重畸形儿也仅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亦未包括“左侧掌指及腕骨阙如”的情况。

  另外,医院强调,由于胎儿在宫内的特殊体位,致使B超检查难以发现左手阙如的状况。正是如此,《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也没有把手掌的阙如放在超声检查的范围内,而在没有发现产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自然也不可能去做一些其他检查。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依据现行医疗技术规范,尚难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另外,孩子的左手阙如系妊娠过程中形成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历夫妇的诉讼请求。但是日前,陈历夫妇已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

  剖析保健检查“漏洞”根源何在

  与小刘向一样,国内曾接连发生新生儿“残缺”问题。

  深圳市盐田区坤坤,今年两岁半。坤坤是个男孩,内心却异常敏感,每当妈妈把他的上衣脱下,他都会放声大哭。因为坤坤自出生起便和其他的孩子不一样:他的左肘以下全部是空白。

  在河南许昌,天天(化名)在来到世界的那一天,便注定要忍受煎熬,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且外生殖器畸形。

  还是在河南郑州,萍萍是一个先天愚型患儿。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出生缺陷疾病,先天愚型是我国卫生部门严查重防的项目,而萍萍还是这样“不当”地出生了。

  这些孩子和小刘向一样,都是医院在围产保健时诊断的“正常胎儿”。而且,这些“正常胎儿”大都是在医院“规范”的围产保健后出生的。苏州大学附二医院一位医生对此解释,围产保健确实不能检测到一些“小畸形”。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称,像刘向左手阙如的现象只要医生仔细一点是可以看出来的。刘向的现象也暴露出制度上的问题。围产保健为何不能完全保障婴儿安全?该医生作了解释,首先,医疗水平本身具有局限性。疾病本身的检测存在难度,现有的医疗设备无法在孕期内将其查出。另外,即使围产保健常规中本身有规定,但也很可能因医院硬件设施落后而受限。其二,围产保健常规本身存在局限性。正如本案的主人公刘向,因为围产保健中没有四肢长骨以下的检测项目而造成了围产保健作用的缺失。其三,人为因素。简单而言,也许这个医生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但是那个医生就发现不了。如果是必检项目,医生都会去检测一下,但至于非检项目,人为的因素就更为突出。由于是特检项目,很多时候医生便“忽略”而过。最后,人体的复杂性。人体的奥妙莫测高深,许多隐患难以通过直观的检测查出,例如染色体检测,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孕妇才在应检测对象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妇女才会产下基因突变或染色体变异等有缺陷的婴儿,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部分的“漏查”。

  4

  说法强制建卡“负作用”明显

  一面是围产保健作用的缺失,一面却是围产保健的强制性实施。

  据了解,围产保健是我国为了配合《母婴保健法》,进行出生缺陷监测和预防的重点工作。在江苏省内,南京、无锡等城市都将围产保健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医疗保健进行实施。以南京为例,孕期妇女到医院进行检查时,医院会推荐孕妇建立一张围产保健登记卡(以下简称“建卡”),建卡后孕妇便开始了医院的一系列围产保健项目。如果孕妇不愿意在医院建卡,那么婴儿出生后想要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便会受阻。在采访中,南京市一家医院表示:“不建卡,就拿不到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与其到时候补办,不如在怀孕的时候办了。”也就是说,如果妈妈们没有参加围产保健项目,但为了给宝宝办理出生证,也不得不事后补办一张围产保健卡。重点不在于围产保健,而在于建卡。

  即使不作强制性要求,由于围产保健与孩子的免疫接种等有直接的关系,绝大多数人为了方便也都会选择建卡。在苏州,围产保健并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在《母婴保健法》中,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对此,苏州市计生委一负责人解释,围产保健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是作为一项法定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都有“供”的义务和责任,至于“需”方是不是接受,则是完全自由的。

  然而对于是不是“自由”一说,当事者却有另外的理解。

  在广告公司工作的胡女士,宝宝已经快要过周岁了。胡女士说,在她怀孕期间,根本没有建不建卡的概念,因为医院并没有特别做出提示,建卡检查就像挂号一样顺其自然。是孕妇,医生就会直接说,去登记一个围产保健卡。作为孕妇,会顺理成章地认为这是她所需要的,围产保健卡就是保护“宝宝”的安全,哪有妈妈不希望宝宝健康的?

  胡女士说,在医院看病,怎么可以表现出对医生的不信任,医生只要说需要,孕妇们通常都会接受。在她怀孕期间,有一名孕妇和她情况相同,但奇怪的是,她必须要吃药,而另外一名孕妇则不需要吃药。向医生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同医生对病症的认识不同。尽管对此心存疑虑,但她仍然抱着“吃药总比不吃好”的想法坚持对医生完全信任。

  而在本案中,陈历的状况亦是如此,尽管已经做过4次B超,一切“正常”,但医生仍然要求她做彩超。“彩超一次要180元,整整比B超贵130元。”但为了孩子,陈历还是毫不犹豫地做了。胡女士说,陈历的心态代表了绝大多数孕妇的想法。

  5

  视点检查随意凸显患者弱势

  对于建卡保健,所有家长的心理和心情都是一样的,他们希望这些保健检查为自己的胎儿优生提供保障。但问题却没有人们想像这样简单,患者在选择围产保健时往往是被动而无知的。检查什么,检查效果怎样,对于胎儿父母来说终是个糊涂问题。

  苏州大学一位老师这样描述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面对“博学”的医生,“无知”的患者自然言听计从。二者不像市场中交易的两个主体,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有所选择。在面对患者的问题时,医生是专业知识方面的绝对权威,患者除了听从还是听从。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病患在“消费看病”时永远处于弱势。病患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却不受《消法》的保护。病患者只能消费,但对于得到的服务和产品却无法考量其质量。在服务和产品出现问题时,更是维权无方。该老师把患者叫做“消费弱势群体”,患者消费,是医院的“衣食父母”,但却只能处于弱势。

  记者了解到,在医院建卡,就工本费而言并不算高。但建卡就意味着进入了医院的孕产保健系统,什么时候检查,检查几次,怎么检查都是医生说了算。在南京,建卡之后的第一次常规检查约800元,以后的每次复查或诊断,费用另外收取。每一位孕妇都有做B超的经历,在南京,一次B超一般为50元,彩超约120元,而数字彩超则是344元。而在南通市一家医院,已经将B超全部淘汰,一律使用彩超,孕妇在围产期做彩超花个几百元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再看上述案例中,陈历夫妇事后也曾质疑医院,六次B超都没能检测出胎儿不正常,那么做了和不做又有什么区别?陈历在围保检查中,尿常规每次都做,血常规做了约3、4次,肝功能做了两次,艾滋病也做了两次。而就在待产当天,医生还曾要求陈历再做一次B超。今年12月1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则新闻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上述发生的事: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打工夫妇林晓和周洁到某大医院进行了14次产前检查,5000多元积蓄花到只剩1000多元,最后被迫到黑诊所生产,结果孩子生下来就没了呼吸。而他们在大医院做的40多项检查中,有一半都是重复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艾滋病等项目每次都查。

  在采访中,刚刚生产的李女士表示,她在围产保健期内共进行了12次产前检查,除B超做了4、5次之外,其余的血常规、尿常规等检查每次都做,在她看来,每次成套的常规检查似乎是医院保障母婴健康的必要措施。

  6

  争议围产保健鸡肋还是奶酪?

  围产保健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如何推行这项法定的保健措施,使其成为奶酪而不是鸡肋?

  本案一审中,判决书中的最后一句话发人深思:通过本案,医院应当对超声产前检查引起高度重视,对技术规范规定以外的项目,也应仔细检查,有条件的可在征求孕妇意见的前提下开展B超筛查,相信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诊疗规范的完善、医疗设备的改进,像陈历这样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

  苏州市一位律师表示,产前超声检查作为阻止畸形儿、残疾儿出生的一道重要防线,为提高人口素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在我国对胎儿畸形超声检查的内容仍略显粗泛。比如,在一般的医院甚至是一些三甲大医院,胎儿颜面部、心脏、四肢尤其是膝关节或肘关节远端的肢体部分等,都不是产前超声检查内容。除非孕妇特别要求检查某一结构或进行产前诊断,医师没有义务和责任“照”出每个胎儿的肢体、器官是否完整。这些部位发生畸形的漏诊比较常见。我国对肌肉骨骼系统畸形检出率做得好的医院是87.18%,一般是23%至55%。美国也是近年来才重视,只有33%。该律师说,应该进一步细化标准,通过明确诊断,达到对患胎的选择性流产,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

  在此方面,广东省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今年,深圳市两家医院被告上法庭,起因是产妇定期到医院做产前检查,超声描述胎儿“四肢可见”,生下却发现婴儿少了一截胳膊,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卫生界的重视。目前,广东省正在加紧制订新的《超声检查标准》,希望能将产前超声诊断更规范化。据悉,最后一稿已经审定。

  该律师认为,医患纠纷大都是由于医患之间一贯的“冷漠”而引起的,这种冷漠表现为一种知识上的差距、交流的缺失。例如医生在进行超声检查时,对孕妇说正常,在医患看来,两者对“正常”的理解是不同的。医生认为,“正常”说的是从B超来看一切正常,而孕妇则很可能会理解成胎儿各项指标都很正常。因为一般来说,孕妇并不知道B超究竟能检测哪些指标,反映哪些问题。该人士表示,公立医院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加之医患之间难以逾越的“知沟”,导致医患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更应该先人一步,打破冷漠,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就本案而言,医院应让对方事先了解,超声检查并非是“万能钥匙”,让对方获知,在规定项目之外还有其他全面获悉胎儿情况的渠道。做好了事先的沟通工作,即使事后发生问题,双方也可以比较容易达成谅解。

  采访中,一位市民表示,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的先天畸形儿、先天残疾儿出生,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尽管百分比只到个位数,但对于每个家庭而言,都是100%。

  苏大附二医院的一位医生坦言,不少医生认为,四肢畸形是很“正常”的,也太多见了。但也许正是这种常见后的“忽视”使得新生儿健康成为一个不确定的变数。

  【相关新闻】

  分娩畸形婴儿家长获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田某在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时,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正常,但田某最后却分娩出一畸形婴儿。为此,田某夫妇将计划生育指导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计划生育指导站赔偿田某、刘某夫妇精神抚慰金4万元。

  2001年10月,禹州市的田某怀孕后到该市某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田某按约定向指导站交纳了费用,指导站向田某发放了围产保健手册。田某从2002年元月28日起到2002年7月27日共计11次在该指导站进行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均为正常。2002年8月3日,田某到妇幼保健院分娩,当日产下一男婴。经检查,该男婴外生殖器畸形且有先天性心脏病。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田某在被告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并按规定向被告交纳了费用,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围产保健手册,双方建立了围产保健医疗服务合同。在保健手册中,被告承诺在保健过程中对胎儿的发育有无畸形进行检查诊断,未明确检查畸形的范围。被告在给原告围产保健中,因设备落后,检查不规范,致使对原告在妊娠中的胎儿有无先天性心脏病及外生殖器畸形未能查出,导致原告产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外生殖器畸形婴儿。原告为此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17日第三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