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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卫生 学生中毒学校领导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2:48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徐哲 实习生韩晶)国家卫生部日前印发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领导行政责任。12月13日至16日,南宁市教育局与南宁市卫生局联合行动,分6个检查组分别到局直属学校、企事业办、民办学校,各县(区)、开发区所辖中小学校进行了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检查。

  今年已发生17起饮食事故

  据

卫生部门统计,今年南宁市(县、区)中小学校共发生17起传染性疾病,因食物和饮用水而引起的不良反应和食物中毒是主要原因。如7月中旬,宾阳县古辣中学25名学生因饮用了未经检验又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井水,而感染了甲型副伤寒;9月27日,高新区仙桃学校87名师生因食用了未煮熟的四季豆,引发食物中毒。据介绍,食物中毒事故多发生在农村。

  农村学校普遍缺校医

  南宁市教育局在对县(区)农村学校校医配备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各县(区)农村学校普遍缺乏校医。针对这一情况,今年10月,南宁市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教育局联合下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从食品原料采购卫生、运输卫生、贮藏卫生、粗加工卫生、切配卫生、烹调卫生、熟食冷菜配制卫生、餐具清洗消毒卫生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发现隐患将追究责任

  几天来,联合检查组对南宁市中小学的食堂卫生管理等多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目前各学校都正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管理,但在具体的细节上还有欠缺。据介绍,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南宁市教育局和南宁市卫生局在今后将不定期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有事故隐患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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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学校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一是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是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是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编辑:杨东 作者:徐哲 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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