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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青秀区法院首次审理人民调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3:09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刘斌 陈玲)12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这是该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到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

  南宁市长堽路的一处房屋原为林某、梁某、韦某3人共有,但3人均已死亡。19
92年6月27日韦某之女李环(化名)花了4000元向林某、梁某的继承人购买了该处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1992年8月3日,由于该处房屋权属问题李环与她5个子女引发争议。于是,李环便向南宁市新城区长堽路上段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该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书内容为:原李环购买林某、梁某两人房屋遗产的4000元由李环之子韦肖支付;韦肖再拿出5000元给李环和韦肖的弟妹分配后,房屋全部产权归韦肖个人所有;房屋产权归韦肖所有后,与母亲李环及韦肖兄弟妹无关。但是,事情却在韦肖死了之后,发生巨变。

  韦肖的妻子及儿子在申办房屋

产权证过程中与李环发生纠纷。为此,韦肖的妻子及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南宁市新城区长堽路上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而李环则以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享有房屋的继承权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南宁市新城区长堽路上段人民调解委员会于1992年8月3日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是有效的,应予以确认。关于李环主张享有长堽路诉争房屋继承权的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处理。

  编辑:杨东 作者:陈志高 刘斌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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