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青秀区法院首次审理人民调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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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3:09 新桂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刘斌 陈玲)12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这是该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到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 南宁市长堽路的一处房屋原为林某、梁某、韦某3人共有,但3人均已死亡。19 韦肖的妻子及儿子在申办房屋产权证过程中与李环发生纠纷。为此,韦肖的妻子及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南宁市新城区长堽路上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而李环则以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享有房屋的继承权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南宁市新城区长堽路上段人民调解委员会于1992年8月3日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是有效的,应予以确认。关于李环主张享有长堽路诉争房屋继承权的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处理。 编辑:杨东 作者:陈志高 刘斌 陈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