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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坠楼前“写下”遗书引发工伤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6: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一起颇受争议的工伤认定案日前终审

  法院以被告证据不足确认死者为工伤

  (记者晨迪)上班期间,电工赵国恩从15米高的厂房顶上摔下死亡,在他坠楼地点,有“一封”用粉笔写在地上的遗书。单位据此认为,赵国恩是自残或自杀,大邑县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邑县劳动局)也认定赵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工亡)。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了解到,这起颇受争议的工伤认定案日前已经终审宣判,法院以大邑县劳动局证据不足为由确认赵国恩是工伤。

  坠楼:出事点为何地上有遗书?

  去年9月7日下午5时30分,成都西岭包装有限公司的电工赵国恩在厂房的楼顶坠下死亡。在查看现场时,该公司的一些工作人员和赵国恩家属发现,跳楼地点的地面上用粉笔写有“我叫赵国恩,我走后,如有好心人,帮助我儿把书读完,谢!”等字样。“公司厂房楼顶无动力和照明电路,公司无任何人安排赵国恩到楼顶维护电器设备。赵国恩是自杀或自残。”公司得出这样的“结论”。

  争议:遗书能否证明就是自杀

  事发后,大邑县劳动局作出认定:赵非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坠楼,但不属于工伤。赵妻对此不服,一纸诉状把大邑县劳动局告上县法院,要求撤销其认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赵国恩家属认为,因楼顶文字未经笔迹鉴定,不能证明是丈夫死前所写,公安机关结论“可排除他杀”并不等于是自杀。如是意外,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就应认定为工伤,而丈夫没有自杀的预兆。

  大邑法院审理后判决,因大邑县劳动局证据不足,撤销大邑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大邑劳动局不服判决,上诉到成都中院。

  法院:工作时间突发死亡视工伤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大邑县劳动局认为赵国恩不是工伤是基于事发时赵国恩未经安排离开工作岗位,即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但是,大邑县劳动局提供的证据不足。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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