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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工资元旦后发少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7:49 北方晨报

  地税部门提醒,如果故意将应在12月份发放的工资延时至元旦后发,属恶意逃税

  本报讯 记者都红秋报道 2005年12月的工资是实行900元起征点,还是1600元的起征点?记者昨日从鞍山市地税局得到证实:12月份工资起征点多少,以2006年1月1日为“分水岭”,2006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发放的工资、奖金,都将按新规征个税。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按照原税法规定900元标准起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1600元起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资在明年初才实际发到员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个人就可以相对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同样,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例如,鞍山市某企业职员王先生,单位2005年12月31日发放12月份工资2000元,个税起征点应按900元计算。而某单位的潘小姐,单位1月12日发放12月份工资2500元,个税起征点应按1600元计算。但是,两人所在单位都在1月份向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则都按新的个税起征点征税。

  地税部门提醒个别企业和单位,如果故意将应在12月份发放的工资延时至2006年1月份发放,这不属于合理避税,属于恶意逃税。一旦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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