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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00 宁夏日报

  2005年11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鉴于该条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为了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条例(草案)有关内容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2、条例草案第七十七条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3、条例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关于根据交通警察的指认,就可以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听证机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举行本次听证会。

  三、时间、地点

  立法听证会拟定于2006年1月上旬在银川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一)听证陈述人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15人至20人。由听证人按照各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城市和乡镇都有适当名额,各行业都有适当名额,各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会。

  3、条例草案起草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至15人,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申请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电话方式。报名申请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750001);报名申请传真至(0951)5059211;报名申请电话:(0951)5059211。

  报名申请应当说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陈述的基本观点及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在宁夏日报(2005年11月15日第5版)、宁夏人大网(网址:www.nxrd.gov.cn)和宁夏新闻网(网址:www.nxnews.net)上全文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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