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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民告官” 县政府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10 贵州都市报

  县政府是否具备拍卖房地产的主体资格?

  金黔在线讯 2004年,天柱县人杨文清、吴国林参加由县政府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制办)组织的房地产拍卖活动。经过两次交锋,吴国林等人取得了拍卖土地的使用权,杨文清以拍卖结果不公正,且县政府不具备拍卖房地产的资格等为由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昨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天柱县人民政府败诉。

  据介绍,2004年10月27日,改制办发布公告,将天柱县食品公司位于兰田食品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附着物)公开拍卖,底价为14万元,报名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因兰田食品站资产未能出售,同年12月13日改制办又张贴拍卖公告,主要内容是将天柱县食品公司位于兰田镇下街头占地1134平方米的1宗地以12.58万元为起价拍卖等。截至报名时间有杨文清、吴国林报名参加竞买,两人分别交了2万元和6万元的押金。2005年3月23日改制办召开拍卖会,杨文清、吴国林均在底价12.58万元的基础上加了2000元。后拍卖会中止。2005年3月26日,改制办再次召开拍卖会,吴国林在底价12.58万元的基础上加价2000元,杨文清未加价竞买。当天,改制办确定吴国林以12.78万元人民币竞买得兰田食品站编号为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年4月4日,改制办与舒向来、吴国林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兰田食品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以12.78万元人民币出让给舒、吴二人使用,杨文清不服,起诉到法院。

  此前,天柱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改制办与吴国林等签订的行政土地合同是代表被告县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合法有效,并未侵害原告的竞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故驳回了杨文清的诉讼请求。杨文清不服判决,认为被告县政府不具备拍卖

房地产的主体资格,遂提起上诉。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拍卖活动应该由拍卖企业的拍卖师主持,而天柱县改制办不是企业,天柱县政府委托改制办拍卖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天柱县政府委托改制办与舒向来、吴国林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越了职权,应该予以撤销。故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罗茜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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