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不丧失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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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1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张老汉有一女三子,老伴早年病逝。2005年10月,张老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赔偿丧葬费1.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另有遗产房院一处。 张老汉去世后,3个儿子将房院以2万元的价格卖掉,所得款项由3人均分了。除1. 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3个儿子将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均分了,没有给付张老汉的女儿。张老汉的女儿认为,自己应继承上述财产的四分之一。 3个儿子则认为,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均分遗产。 江苏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昆表示:儿子、女儿均系张老汉的子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张老汉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 3个儿子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 3被告变卖了张老汉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