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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告村委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17 南方都市报

  任治安员被辞退后索要加班费

  村民告村委会败诉

  法院判决双方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村民许某在村里任治安员,后被村委会辞退,许某遂要求村委会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赔偿。目前,广州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许某的赔偿意愿因此落空。

  2002年9月开始,广州某村村民许某,被本村的村委会聘为治安员,每月报酬为1000元,日工作12小时,今年6月后换成日8小时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8月,许某被村委会辞退。结清当月报酬外,许某另获得三个月工资补助3000元。

  但许某认为,按《劳动法》规定,除了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村委会因未能提前30天通知,还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指责在日工作12小时的那几年,村委会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也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就有关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认为,款项都已支付,许某不得反悔。况且月薪1000元中,已包含加班费。

  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村委会,但与其主张的理由不同。法院认为,许某属于村委会属下的村民,虽然被村委会聘任为治安员,村委也逐月支付劳务报酬。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治安。据此,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不适用《劳动法》。

  加班费问题与上述原因相似,法院认为村委会不属于克扣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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