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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身权利受保护 一粗暴狱警虐待罪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33 桂龙新闻网

  罪犯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滥用权力可能自己也会成为罪犯。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被告人滕寿添虐待被监管人一案,判处滕寿添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滕寿添,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大专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警察,一级警司。2005年10月21日,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

检察院以被告人滕寿添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9日16时30分许,滕寿添在广西区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生产车间值班期间。在处理罪犯刘家付消极怠工违纪时,用脚踹踢刘家付,又罚其下跪。致使刘家付左下颌体骨折。案发后,滕寿添投案自首,并赔偿刘家付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滕寿添身为监所的监管人员,侵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殴打、虐待罪犯并致其轻伤,情节严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滕寿添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来源:新华广西选稿:黄珊作者:覃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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