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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00个死囚”引发激烈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2:00 法制日报

  美国东部时间2005年12月2日凌晨2时,北卡罗来纳州州府罗利监狱里,已经在死囚室里度过了11年的杀人犯肯尼斯·博伊德被狱警带进了行刑室。根据博伊德本人的选择,此次为毒针行刑。当他被狱警绑在行刑床上后,法医按照通常行刑的规定,向他的静脉注射了三种剧毒化学针剂,使他迅速进入昏迷状态。15分钟后,北卡罗来纳州矫正部女发言人沃尔克宣布博伊德已于12月2日2时15分命毙。至此,博伊德成为美国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的第1000名被处死的死刑犯。

  从第1个到第1000个死刑犯的执行,美国花费了29年时间。第1个被执行的死刑犯加里·吉尔摩是一个自愿受死者,本来他还有通过上诉可免一死的可能,但他的去意已定,决心充当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恢复死刑制度后的第一个受刑者。就这样,在1977年1月17日行刑队在犹他州的一座监狱里对其执行了死刑。吉尔摩之死打破了美国1968年至1976年没有死刑的记录,被搁置起来的行刑器具再度出现在美国监狱中。

  现年57岁的博伊德因1988年杀害妻子朱丽叶和岳父托马斯被法庭判处死刑。尽管他对检察官对其杀人的指控供认不讳,但他要求生存下来的希望强烈,不断上诉,希望法庭或州长能考虑到他曾经参加过越战和为国家做过贡献而对他减刑或赦免,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美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北卡罗来纳州州长伊士利在接到最高法院的裁决后也明确表示,没有任何理由赦免博伊德,并决定于2005年12月2日凌晨对其行刑。据称,12月1日晚间,在其步上黄泉路前,监狱特别为他准备了最后晚餐,备有牛排、沙拉以及饮料,他还被获准同其子肯尼斯、儿媳凯瑟以及两个孙子见面诀别。

  存与废的理由

  在美国务院外国记者中心的安排下,本报驻华盛顿记者曾访问了一些支持死刑和反对死刑的机构,会见了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了解到了他们对死刑的一些看法。

  支持保留死刑制度的人强调:(1)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天经地义;(2)杀一儆百,可以对恶性犯罪起到一种威慑作用;(3)死刑是对付社会极端犯罪的一种手段。支持保留死刑制度的人认为,近年来美国凶杀案发率下降与死刑制度的保留不无直接联系。他们指责主张废除死刑制度的人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保留死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减少凶杀犯罪的人数有积极作用。

  主张废除死刑制度者则认为:(1)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被剥夺。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2)死刑制度是社会不文明和非人道主义的表现;(3)长期监禁比死刑更容易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4)死刑容易被人滥用,量刑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如富人杀了人,他就可以高价聘请著名的律师为他进行无罪或者轻罪辩护,且成功率极高。而穷人由于无钱,请不起著名律师,两者的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反对声呈上升趋势

  就在对博伊德行刑的当天,在北卡罗来纳州州府罗利监狱的门前聚集了约150名反对死刑的抗议者,其中6名企图进入监狱的抗议者被现场逮捕。几乎同时在加利福尼亚州,反对和要求废除死刑的组织也举行了抗议游行活动,他们希望施瓦辛格州长能赦免一名加州著名的黑人死囚威廉姆斯,反对给加利福尼亚州挂上第1001个死刑犯执行地的标签。

  第1000个死刑犯被执行的消息,再度唤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死刑制度的关注。其实关于在美国要不要死刑制度的辩论已经历了几十年,是美国社会持续时间最长和辩论最激烈的话题之一。

  在今天的美国,反对死刑和要求废除死刑制度,已经不仅仅是那些民间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不再是一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的非政府组织或是宗教组织的宣传,反对死刑者手里的武器也不再是简单的口号,而是同执行人权国际公约和保障人权等直接联系起来。政界人士的参与也为这场辩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美国共和党资深国会众议员、现任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海德新世纪伊始就对美死刑制度问题提出过异议,他说,“我不准备反对所有情况下的极刑,但我认为我们所有人都应重新考虑”。

  美国伊利诺斯州共和党籍州长赖安在其2003年即将卸任之时,却突然宣布一个大赦令:将在全州各地关押的150多名死囚的刑期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这一不寻常的决定立即引起了美国政界和法律界对死刑制度的讨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2005年晚些时候也以最严厉的言辞抨击了美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尽管他没有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但他在讲话中提到了这个制度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国会的一些议员也纷纷发表谈话,呼吁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全面评估。

  尽管美国大多数人仍然支持死刑制度,但要求废止死刑制度的公共舆论近年来则呈上升趋势。今年10月美国的一份民意测验显示,死刑制度的支持率只有64%,这同1994年80%的支持率形成鲜明对照。

  陪审团作用非常大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制度的基础,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的性质和事实。法官最后根据陪审团的认定事实做出裁决。尽管陪审团团员都是经过法官助理从当地选民名单中机选出来、又经过公开筛选后确定的,但他们的社会背景、种族、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陪审员工作的态度都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法律要求陪审员要在认定事实方面公正执法,但在美国由于陪审团疏忽而造成错判错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1973年以来,25个州的122名死刑犯因误判而被释放,其中黑人为61人,白人为47人,拉丁人为12人,另外1人为其他种族,有的研究报告还认定自1990年以来至少有23人被误杀。这些数字都与陪审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直接关系。

  以伊利诺斯州为例,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就有13人被误判死刑,有的纯属无辜,有的则是罪不当诛。错杀和错判在美国是有其历史根源的,而这些错判、错杀案都与陪审团的构成、团员的社会背景以及种族有着直接联系。人们从2005年8月15日美国佐治亚州宽恕与假释委员会公开为60年前错杀的美国黑人妇女平反昭雪一案中便可见一斑。1945年佐治亚州法庭在审理一黑人女佣杀白人主人案中,清一色的白人陪审团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就一致认定,黑人妇女莱娜犯有谋杀其白人主人科赖特之罪,法官最后决定判处其死刑。尽管当事人莱娜一再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宽恕,但法庭还是断然拒绝了其请求,维持原判对她实施电刑。莱娜被处死后立即引发了民权主义者的抗议活动,他们几十年如一日,通过各种方式与法庭裁决抗争,要求当局为莱娜的冤情招魂。事实上当年被主人锁在谷仓内、身陷囹圄和孤立无援的莱娜是在面对主人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用从主人手中夺下的手枪把主人打死的。

  各州立法不一致

  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决定恢复死刑制度。尽管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合法,但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州并没有得到统一。除了在联邦政府和军队里有死刑制度外,全美50个州中只有38个州实行了死刑制度,其他12个州以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已终止了死刑制度,也有的州,如堪萨斯州,还在废除死刑制度多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制度。

  法律的不一致性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如发生在2002年秋季致使10人死亡、3人重伤的连环杀手案的审理工作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案例。穆罕默德和马尔沃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所涉区域包括马里兰、弗吉尼亚、亚拉巴马和首都华盛顿等三个州和一个特区。由于这些地方的法律不尽相同,审判结果必然会不同。在哥伦布亚特区,17岁的案犯嫌疑人马尔沃绝不可能被判死刑,充其量是个终身监禁。41岁的穆罕默德也可以免除一死,在狱中了结他的一生。而同样的罪犯在弗吉尼亚州或马里兰州就必死无疑。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涉嫌作案的弗吉尼亚、马里兰、亚拉巴马和华盛顿州之间爆发了一场审判权争夺战。当然他们争夺审判权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通过审判这个案件使当地法院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使法院在民众中出尽风头。经过联邦政府协调,最后两名罪犯嫌疑人先后在有死刑制度的马里兰和弗吉尼亚州出庭,结果41岁的杀手穆罕默德被判处死刑,17岁的马尔沃因属于未成年人而被从轻发落,被判处终身监禁。

  无论是有死刑制度的州还是没有死刑制度的州,在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问题上都是非常慎重的。在保留死刑的大部分州里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他的罪一般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在没有死刑制度的州,严重谋杀罪一般都被判为终身监禁,罪行特别严重的或被判处连续终身监禁。

  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司法程序相当繁琐和复杂,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保证死囚的正当权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惜投入巨额司法成本。

  州长拥有赦免权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法律授权各州州长拥有死刑犯的最终裁决权,即使在陪审团的建议下法官对某一凶杀犯嫌疑人做出死刑的裁决,州长也有权对其实行赦免。

  本报驻华盛顿记者在美国曾参观了位于弗吉尼亚州州府里士满附近的一座州立监狱。这座监狱不称“JAIL”也不叫作“PRISON”,而是起名为“CORRECTIONALCENTER”即矫正中心,记者们对此提出了疑问。陪同我们参观的狱警解释说:“监狱是关押犯人的地方,矫正中心是改造人的地方。我们希望这里的犯人都会改造自新。”实际上监狱和矫正中心都是一样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在参观这个矫正中心的死刑行刑室时发现墙壁上挂着的两部电话机。狱警告诉大家,一部是监狱的内部电话,另一部则是州长办公室的专线。狱警特别介绍了那部州长办公室专线的用途,他说,按照规定,州长在死刑犯执行的当天,即在确认死刑犯已命毙之前是不能离开办公室的。原因之一是,如果死刑犯在生命即将完结时有话要对州长或者律师讲,或者对死刑再次提出异议,监狱行刑队要立即用这部直线电话向州长报告,不得有任何延误;其二,死刑犯辩护律师又找到了新的证据,有权要求州长推迟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第三个原因是作为一个拥有死囚赦免权的州长,他有权对向监狱下达“刀下留人”的命令。当然,州长专线只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州长的赦免令并非是通过这部电话下达的。

  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拥有随时上诉的权利,只要死刑犯本人不认罪或者其辩护律师对法官判决有异议,都不能立即被正法。死囚长期在监狱里的好处在于法院随时可以纠正错误,避免错杀无辜。

  尽管有死刑制度,但一些州自1976年起就没有对死刑犯执行的案例,而是让那些被判了死刑的囚犯排队等候执行。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押了11年。有的死囚在监狱里等待了多年,还没有等到执行,就已经老死或者病死。2004年在全美监狱里自然死亡和自杀身亡的死囚就有22人。目前全美在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约3500人,年龄最大者为89岁,最小者为18岁。由于死囚长期不能执行死刑,监狱内人满为患。

  死囚长期不执行也给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就要花费2400万美元,得克萨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费高达230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在高度警卫下的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

  在废除死刑方面一些州已经走在了另一些州的前面,这些州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废除死刑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这不仅需要公共舆论的有力支持,社会秩序的根本好转,也需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决心和魄力。华盛顿一位主张废除死刑的著名人士估计,在全美范围内废除死刑大约需要10年的时间。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前奏已开始。在有死刑规定的38个州中已有37个州的州法允许陪审团在对谋杀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以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这是美国开始向全面废除死刑制度过渡的一个信号。

  新闻链接

  美最高法院废除少年犯死刑制

  2005年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微弱多数通过决议,裁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人实施死刑违宪,因此决定取消对这类犯人的死刑。

  此前,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内的多个国家、多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美国前外交官员,以及美国最大的医生团体多次发出联合呼吁,敦促美国最高法院废除少年犯死刑处决制度。

  美国曾是允许对未满18岁的少年犯执行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而这项残酷的处罚制度使美国在外交上面临孤立,并在人权问题上遭受“伪善”的指控。

  包括美国前总统卡特和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在内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在一份声明中说:“美国自身就没有履行最基本的人权承诺。”

  欧盟等国强调指出,处决少年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并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的最基本的人权准则。”

  有资料显示,在1990年至2003年间,美国处决的少年犯数量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在此期间,美国共处决19名少年犯,而世界其他国家共处决16名。

  死刑制度经常成为美国及其盟国引发争执的症结所在,而美国的大部分盟国都不愿将可能遭美国死刑判决的罪犯引渡回美国。

  但是,在美国也有一些组织支持死刑制度。阿拉巴马、特拉华、俄克拉荷马、德克萨斯、犹他以及弗吉尼亚州的律师协会表示,这些州有权决定该对哪些少年犯执行处决。他们表示:“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管案件多严重,无视案情复杂性,也不顾罪行的邪恶程度,一概免除对16至17岁少年犯的死刑处罚,那将是非常武断、也是极其糟糕的决定,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赵阳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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