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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邻家玩耍被撞肝破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鲁建春记者李志华)2004年9月26日下午1点多钟,年仅4岁的小蒋由爷爷陪同在邻居姜成豪家的厕所旁边玩耍,爷爷因有事离开了不到半小时的时间。其间,姜成豪将其农用车开回家,卸掉一只油桶后又将车开出去了。后姜成豪的母亲施锦萍发现小蒋昏倒在其房屋西侧的小路上(该小路只通到姜成豪家屋前),于是急忙抱起小蒋,快步将其送回家。

  小蒋的父母迅速将孩子送至海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小蒋醒来时,父母问其如何受伤的,孩子回答是“成豪嘟嘟”。当日孩子又被转院至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小蒋全身多处受伤,肝破裂(碎裂)、右下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右颞骨骨折,用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才出院卧床休息。事故发生后,小蒋父母认为当时小蒋爷爷将孩子托付给施锦萍照看,施答应送孩子回家,但施锦萍未尽到临时监护责任,故对孩子受伤负有责任;另外孩子是被姜成豪驾驶农用车外出时撞伤的,姜成豪应承担侵权责任。小蒋父母在多次要求姜成豪母子承担赔偿责任无果的情况下,将姜成豪母子一起告上了法庭。

  案件的焦点问题是究竟谁伤害了孩子,以及小蒋爷爷有无将孩子临时托付给施锦萍照看?围绕着争议焦点,小蒋父母向法庭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向施锦萍、姜成豪、黄某、蒋某、何某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施锦萍反映其子姜成豪于事发当日下午1点10分将车开回,卸掉一只油桶后又开出,小蒋受伤的地点在姜成豪家的厕所旁;姜成豪反映其在事发当日下午1点过后将车开回、卸掉一只油桶后又开出;黄某反映其在海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事发当日下午2点钟左右小蒋被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昏迷不醒。过了两个小时孩子醒来时,其家人问他如何受伤的?孩子回答:“成豪嘟嘟”,蒋某、何某均证明小蒋受伤时间是在事发当日下午1点过后及姜成豪将车开出时,未看到其他车辆通过。

  海门市公安局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作出了关于小蒋损伤检验报告的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根据被检人右髂前上棘至脐下检见横形带状青紫色皮下出血及表皮挫伤,右踝关节前侧检见内上外下的皮肤挫伤,结合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CT检查示右颞骨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肝破裂(碎裂),腹腔积液。符合右前侧遭钝性外力作用所造成,鉴于被检人系4岁幼儿,其损伤部位局限于躯体右侧,摔跌致伤不易形成,以右前侧遭车辆撞击可能为大。根据被检人因外伤致肝脏碎裂,参照两院两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为重伤。

  姜成豪母子对小蒋父母的指控进行了抗辩。姜成豪认为自己开车根本没有撞到孩子,其母亲认为小蒋爷爷未将孩子托付给其临时照看。公安部门的鉴定书并未排除孩子自己摔倒的可能性,孩子受伤系“钝器撞击所致”并不能说明该钝器就是姜成豪所开车辆;对其他证人证言姜成豪母子也同样给予全部否定。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蒋受伤经公安部门鉴定为钝性外力作用所造成。根据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小蒋是被姜成豪的车辆或油桶碰伤,姜成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蒋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孩子临时托付给施锦萍照看,故施锦萍不承担责任;小蒋父母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有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姜成豪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姜成豪赔偿小蒋经济损失14782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18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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