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十条规定防刑讯逼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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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8: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来到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采访,该院副检察长黄峰告诉记者,他们在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制定并实行了十条规定,对于防止刑讯逼供行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前不久,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唐双勇、刘杰平涉嫌盗窃案,侦查监督科干警沈金陵在复核证据时,根据该院制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则》,问唐、刘二人公安机
据了解,今年8月该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刑讯逼供的规定》共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专门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室内应在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警示标语及举报电话;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看守所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凡犯罪嫌疑人陈述系侦查人员致伤,应立即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人员应对被收押人员的《健康检查表》进行核查,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应告知侦查监督科;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将“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作为必问内容,经核查后发现刑讯逼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由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应书面回复纠正情况,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等。 今年以来,该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04人,只发现两起公安侦查人员的轻微刑讯逼供行为,并敦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本报记者黄建良 通讯员苏先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