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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门钉划破顾客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8:38 大众网-生活日报

  

饭店门钉划破顾客脸

  受伤的罗先生。(蓝峰摄)

  生活日报12月17日讯(记者赵国陆)昨天晚上,市民罗先生在英雄山路一家饭店就餐,出来推弹簧门时,面部被门上一颗裸露的螺丝钉划出数厘米长的大口子。饭店表示,顾客

自己不小心受伤,店方没有过错。律师认为,尽管顾客本身有一定责任,但在此事中饭店应负主要责任。

  今天上午,记者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病房内见到了伤者罗先生。左脸颊包着纱布的他告诉记者,昨天晚上6点多,他到闫老大风味全羊济南总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他去推饭店的弹簧玻璃门时,门突然弹了回来,一下子弹在他身上。其中一个门把手坏了,门板上只剩裸露的螺丝钉,有几厘米长,恰好打到了他的脸上,划出一道血口子,鲜血顿时顺着脸流到地上。罗先生赶紧用餐巾纸捂着脸,在两名饭店服务员的陪同下一起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治疗。

  经医生检查,罗先生脸上的伤口深达五六毫米,缝合了15针。罗先生担忧地说:“将来肯定会留下疤痕。”在交住院押金时,饭店两名人员先后离开,拒绝支付。当晚,罗先生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赶到进行协调。罗先生认为,门把手坏了饭店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贴上明确的警示标志,但那扇门上连个推拉标志也没有。

  饭店的负责人徐先生表示,饭店的弹簧门把手坏了很长时间了,因为一直没有买到合适的,迟迟没有更换。事发后他们迅速派人打车将顾客送往医院治疗,并付了几百元的医疗费。他认为,罗先生是自己不小心被划伤的,店方不应该对此负责;而且饭店已经为顾客支付了数百元的治疗费用,也算是“仁至义尽”。

  济南市人大代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门上的把手坏了,商家有义务及时维修更换,或者作出明确警示,以避免危及顾客安全。店方在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顾客自己不慎,应属次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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