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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工坠楼重度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0: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阿曼

  宁波晚报讯一位泥水工在工作时从楼上摔下,造成重度伤残。雇用他做工的人、工程承包人、发包单位都推说与己无关!奉化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诉讼,并于前日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定雇主、工程承包人和发包单位都对这位泥水工负有不同的责任,并被判令向他支付相应的赔款27万元。

  今年5月,奉化某密封件厂为建厂房附属用房,将工程承包给了赵某,赵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将该工程中的泥水工程口头委托给了张某施工。6月15日上午,张某在该工程的二楼预制板上使用赵某提供的一台振动器施工。由于振动器漏电,当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张某触电并坠楼,导致颅脑及胸部等处受重伤。经医院抢救,张某住院治疗90天,但仍遗留双下肢截瘫等病症。9月5日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张某系二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

  事后,张某向李某、赵某和密封件厂提出了赔偿要求。李某说工程是赵某承包的,张某是赵某雇用的,自己没有责任;赵某说工程是密封件厂直接承包给李某的,与己无关;密封件厂则认为赵某擅自转包工程,发生事故与他们没有关系。三方均不愿赔偿,张某苦不堪言,无奈向奉化法院求助。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从事李某指派的工作中受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承揽的工程擅自交予张某施工,应与直接雇用张某的李某共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密封件厂对发包的工程在管理和选用承包人上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本人在从事施工活动中,未按规定戴头盔、手套,对自身安全保护不够,致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负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密封件厂赔偿张某7万元,李某、赵某共赔偿张某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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