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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封面未获酬发帖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2:3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戴劲)为公司对外发行的刊物做封面模特,结果却没拿到公司事前承诺的酬劳。近日,为此事烦恼不已的郑小姐把自己的遭遇贴上了都市客论坛,得到众白领的热心回应。

  为公司拍封面未获约定酬劳

  刚辞去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工作的郑小姐告诉记者,今年5月,公司急着推出一本全国发行的杂志首刊,在内部征求封面模特,并承诺一旦采用即付给相关酬劳。“女孩子对拍照一般都比较感兴趣,并且还能拿到额外的报酬,所以我也很乐意地答应了。”于是接下来的2天里,郑小姐和另外几个同事利用下班后的时间完成了拍摄。等到杂志出来后,自己的照片如约使用,可公司当初承诺付给的“稿费”却再无下文。再三追问下,负责此事的编辑才称拍照的报酬已被计入当天的加班费里。“虽然那时比较气愤,但时间一久也就慢慢淡忘了。”

  网上发帖质疑公司行为侵权

  今年11月底,郑小姐在整理物品时又发现了这本杂志,当时拍的照片被他人使用而自己却没得到承诺的报酬,带着不解和愤懑,郑小姐在都市客论坛上以“公司是否侵犯肖像权”为主题发帖寻求法律人士的帮助。一周不到,该帖即引来不少关注,网友们纷纷就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一位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只是属于合同违约,并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另一位名为JJJ0216网友则指出,郑小姐既然已经同意发表,那么公司的发表行为应没有问题,但现在在付费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如果能够证明当初有约定的话,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给费用。

  公司对“质询帖”不予回应

  那么拍照之前公司与郑小姐双方是否就酬劳一事达成过口头约定呢?针对这个问题,该公司的负责方表示不甚了解,至于对郑小姐的发帖之举,该负责人表示“暂时不予回应”。

  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

  在都市客网友们的建议和支持下,郑小姐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申请劳动仲裁。并表示:“将按照起诉的进程和事情发展状况继续写下去,一来给大家增加些法律知识,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可以让大家了解一下怎么打官司。”

  >>>链接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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