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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扣发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0:13 大江网-江西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中学校长,今年初,检察院以我涉嫌受贿将我拘留,后转逮捕,但最终查无实据,该案被撤销。释放后,我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检察院称我在逮捕期间工资福利分文未少,还高于国家赔偿标准,因此没有直接损失,不应得到国家赔偿。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孙司孚

  孙司孚读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只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就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而不论其是否被扣发工资或被羁押前是否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中作出进一步释解:“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形式,不应混淆,更不能替代。因此,你的工资福利虽未扣发,仍可申请国家赔偿。高安市人民法院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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