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保需法律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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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
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存在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观念仍根深蒂固 众多法律尚无一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 本网记者 郭晓宇 方圆观察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中,有关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分组审议时备受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构建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尽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而这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来助力。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开始起步 据一项调查显示,2004年农民一次大病的平均花费是7000多元,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全部收入。“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严重存在。 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时发现,2002年开始推行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初见成效。农民个人只需交纳10元参合基金,大病小病就可以报销了。 截至2004年6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加人数达6899万人。据了解,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市、区)将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是由农民出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参保农民年老后享受养老金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31个省1887个县不同程度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也正在积极开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江苏、福建、辽宁8个省市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8月底,全国有552.4万农民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近几年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探索下,以医疗、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开始起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任务艰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法执法检查组在山西省所作的调查问卷显示,有54.5%的受访农民把看病难、上学难、缺少社会救助和保险作为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刚刚起步覆盖率仅为3%。由于受财力影响,甘肃等省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只在个别县市进行试点。山西省农村有需要供养的五保对象10.2万人,得到供养的有4.4万人。 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委员提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是一件惠农的好事。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然而,有些县级财政是“吃饭财政”,本身就非常困难,这些钱根本就拿不出来。不能参保的农民仍大量存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先行 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赖于我国诸多相关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重新架构与整合。是否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标志是有没有成文的法律和规章。目前来讲,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立法滞后、体系框架结构零散、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司法保护不力等诸多问题。在我国颁布的众多法律中,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没有哪一个行政法规是专门为此而制定。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执法检查分组审议时,常务会组成人员指出,应把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句话,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的保障,虽然“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写进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我国制定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和制度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