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带巨款购毒品被抢劫 一男购假毒品未遂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0:14 桂龙新闻网

  带好巨款准备去购买毒品,没想到毒贩用一块肥皂冒充毒品进行交易,并抢走了10万元巨款。那么,购买“毒品”者到底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争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罪犯莫增丰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欲购毒品却被抢劫

  2003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的忻城人莫增丰,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贵州省无业人员杨海。2004年10月,杨海打电话给莫增丰,骗他说有600克毒品海洛因,莫增丰信以为真,和杨海谈好以每克280元的价格购买。2004年11月4日,杨海和同伙范元泽一起从贵州来到南宁。当日下午2时许,杨海和莫增丰在埌东客运站见面。杨海把海洛因样品给莫增丰看了以后,双方同意交易。11月5日下午7时许,莫增丰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并携带10万元现金,来到杨海选定的距西乡塘收费站一公里处进行毒品交易。杨海二人用一块肥皂冒充毒品准备与莫增丰交易,但莫增丰提出验货,杨海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莫增丰刺伤并推出车外,杨海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杨海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杨海处收缴赃款9万元。

  2005年8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杨海和范元泽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莫增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服一审提出上诉

  莫增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莫增丰上诉的理由是:本案中公安机关既没有提取到真毒品,也没有提取到假毒品,原判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他受杨海蒙骗,并被抢走小车及10万元现金,是本案的受害者;他揭发了杨海、范元泽的抢劫罪行,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对莫增丰上诉提出的两项辩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第一,侦查机关虽没有提取到任何毒品,但案卷中有证据证实莫增丰明知是毒品因而进行贩卖,说明其主观上有利用毒品牟利的故意和目的,至于杨海设下假毒品的圈套进行诈骗,是莫增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不影响对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认定;第二,莫增丰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其与杨海商议并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原判认定其为自首是正确的,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莫增丰所提出的两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莫增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莫增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莫增丰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莫增丰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卢荻 谢力 小涓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