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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小偷”被赦暴露执法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0: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南京有媒体报道,近日有许多市民收到短信称,最近湖南路有一帮外地人得了艾滋病害人,他们把血打进针筒,看谁不顺眼就戳谁,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后警方认定此乃谣言。不过在苏州,前不久便发生一感染艾滋病的青年行窃被抓的事件,后警方还是将“艾滋小偷”放掉了。据悉,近几年来,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在许多城市中出现,如何法办这类违法人员,成为各地执法机关的一大难题。艾滋病并没有想象中那样可怕。面对社会的压力,艾滋患者的生存和违法处理却面临新的考验。据《江南时报》

  捉住“艾滋小偷”事主吓出一身冷汗

  12月5日晚,一名青年男子在火车站附近行窃时,被抓了个现行。几位群众把他扭送到派出所后,民警只是对其教育了一番,就无奈地把他放走了。据介绍,这名小偷是名艾滋病感染者,也是一个惯偷,但因为无处羁押,抓他和放他已成了家常便饭。

  据抓住小偷的王女士讲,当时她正在汽车北站附近的公交站台等车,突然感觉有人把手伸进了她装有手机的衣袋内,她顺势抓住了小偷的手,但被他挣脱了。几位热心的群众一直从车站出口处追到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将小偷抓住后扭送到了火车站附近的苏州火车站地区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民警简单地做了笔录,对该男子说服教育了一番,便将他放走了。面对群众的质疑,一位民警解释说,这名男子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为了防止艾滋病的群体感染,对这一类违法人员的关押需要特殊场所,可是目前苏州还没有这样专门的场所,所以只能将其放走。

  闻听此言后,王女士和几位热心的群众都被吓出了一身冷汗。大家说,幸亏没有被他抓伤,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就这样放他走了,对社会的危害岂不是更大?

  市民:法律不应给“艾滋”让路

  “艾滋小偷”被放走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一位苏州网友在论坛上说:一想到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小偷很可能就在自己身边,真的有些不寒而栗。如果任由这样的艾滋病人在社会上违法乱纪,对市民来说,不仅损失的是财产,更是对健康安全的威胁。

  从事教育工作多年的陈先生说:我们希望‘艾滋小偷’也能像其他小偷一样得到法办。我们不歧视艾滋病人,但也不能无视他们的违法行为。今天放走了一个‘艾滋小偷’,明天可能又出现一个‘艾滋抢劫犯’。

  【公安机关】无处收押被迫放人

  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的一位负责人说,如何处置这类违法人员,目前执法部门面临着无章可循和无处可送的难题。

  如果患艾滋病的疑犯和其他疑犯混押一室,容易造成传染。此外,艾滋病疑犯如果处于发病期,那他就是一个病人,需要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的救治。所以,即使解决了羁押场所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也无法满足艾滋病疑犯的关押需要。对一般的行政案件,只能由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艾滋病人有犯罪行为,执法部门一定会处置的。但就如何处置,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方案,要视情况而定。据介绍,《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容关押。《监狱法》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不收监,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监外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则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在医院关押。面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送的窘境,如果不单独辟建一处羁押场所,只能把他放回社会中。

  这位负责人还说,作为执法机关,也希望早日摆脱这种尴尬的境地,将艾滋病罪犯绳之以法。

  【救助站】经费有限难实施救助

  面对流浪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同样感到无奈的还有苏州市救助站。

  苏州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不属救助范围,救助站也没有收容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的专门场所和专项经费,面对流浪艾滋病人的求助,他们也很为难,只能对其进行有限的帮助。由于救助站是敞开式管理,传染病人不能在站内留宿。遇到需要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救助站只能提供车票让其返乡。原本看似简单的事情,在实际救助过程中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说护送人员的安全、乘客的安全、当地是否接收等,所以救助这类群体成功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救助中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有人打着“艾滋病人”的幌子骗取救助款,这种情况在许多救助站都有发生,苏州也不例外。针对急需救助的艾滋病人,救助站只能临时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尽管如此,救助站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救助只不过是杯水车薪。

  【律师】惩处“艾滋小偷”需新规

  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的於峰律师表示,“艾滋小偷”在苏州上演“捉放曹”,实属执法机关的无奈。这一现象一方面暴露出我国法律监管上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也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此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会使那些“艾滋小偷”认为法律拿他们没有办法,导致艾滋病感染者重复犯罪,甚至成为社会公害。法外容情,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创造必要的条件打击这些特殊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使各地执法机关做到有章可循。

  此外,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地使艾滋病人受到较好的照顾,建立健全对流浪艾滋病患者的有效救助机制,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的生活困难,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关链接

  各地探索“艾滋疑犯”羁押方法

  武汉去年首创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治疗所,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免惩”金身,震慑了部分艾滋病人,但对宣判后如何收监仍面临难题。

  杭州去年制定的《打击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规定,已被刑拘、强制戒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统一送杭州市看守所实行集中关押;对关押在强制戒毒所、收容所内的艾滋嫌犯,应设立专区关押。

  深圳拟建中的第四看守所将设立单独监室关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以确保公安干警和其他同监人员的安全。

  重庆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正筹备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羁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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