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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九日电(记者 齐彬)中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工委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份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

  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工委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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