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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注]商场设“稽核” 查顾客商品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6:2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本月7日一版报道《顾客被疑“掉包”竟遭非法“审查”》见报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反响。读者李先生次日致电本报,反映他上个月到本市东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的不愉快经历,当时他付款后在走出店门时又遭到一名男保安员的仔细检查,在盖章后他将购物车推到停车场时,那名保安员又追出去重新将放在薄膜袋里的商品翻了一遍,令他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对顾客的极不尊重。昨天,记者就此现象进行了采访。

  顾客:要看就让看,但心里不舒服

  昨天上午9时多,记者来到了这家超市,在出口处看到一男一女两名员工正在顾客的购物清单上盖章,一位老妇还主动将薄膜袋张开让员工查看里面的东西,看来多数顾客都已习惯了这种做法。记者随后询问了这位老人,她回答:“他们要看就让看吧,不过已付钱的东西还要让人翻看,心里总觉得不太舒服。”

  我市两家大型超市从开业之日起就实行在出口处派人“站岗”为顾客的购物清单上盖章的制度,但其中一家并没有认真实行检查,顾客给盖就盖,不主动给盖他们也不强求。但另一家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检查制度,不但必须盖章,而且多数情况下都核对了顾客的商品与清单,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顾客的不满。几年前就不断有顾客向我市新闻媒体投诉,媒体也对此做过报道,但该超市这种做法一直沿袭至今。

  超市:莫把稽核口看成“老虎口”

  这家超市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近十余年来中国商业零售领域引进了外资,出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架售物、自由选购的超市。为了防止商场商品的损耗,外国形成了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当初他们公司的合资方是一家欧洲公司,该公司在欧洲的所有商场门口都设立了稽核口。欧洲人认为这很正常,并没有人提出异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商场每年的损失已占商品销售额的5‰左右,达到100多万元,商品被盗已成为困扰业务发展的头疼问题。他认为,稽核口的作用不但在于防盗,同时还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因为收银员有时候因疏忽将一件商品重复收费,而顾客又没有发现,如果稽核人员发现了可获得奖励,而责任人要受处罚。他称商场一贯教育员工在稽核时要注意文明,绝对不允许出现搜身等侮辱人格的行为。希望消费者给予理解,别把这个稽核口看成“老虎口”。

  律师:商场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消费者和商场的“各执一词”呢?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主任魏伟庆律师应记者之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魏律师指出,顾客在商场购物,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顾客到商场的收银台支付商品价款后,商场将商品交付给顾客,说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商品的所有权就依法转移给顾客,商场无权再对不属于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见,有些商场在顾客购物支付价款、商品交付后,再次对顾客所购的商品进行检查,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了顾客(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

  魏律师说,商场防盗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同样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希望那些仍实行上述做法的商场能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改正不合法的习惯做法。本报记者王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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