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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回扣也是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记者黄艺芬谢伟端杨璇实习记者林开平

  医院购销领域存在的“回扣”,将是工商部门打击的商业贿赂的类型之一。

  1997年元月28日,南安市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群众举报,对南安市中医院就1994年以来的会计账目和药品质量、价格及采购药品的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该院自1994年至1996年间,曾直接为厂方或厂方设立的办事处代销滋补保健药品,并从中收取回扣款57010元,且没有纳入会计记账,而以“验证费”的名义分发给本院的医务人员及行政人员。2月21日,市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由南安市工商局予以立案调查。南安市工商局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于1997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安市中医院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在采购药品活动中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款57010元,构成收受药品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南安市中医院违法所得57010元被依法没收。

  知情人

  黄小姐在市区一家公司做药品代理一年多了,她透露,现在医院里卖的药品普遍是出厂价的200%—300%,而导致药价会翻几倍全因回扣。

  “给医院采购员、医生回扣是行业的潜规则,不然我们的药品根本卖不出去。”黄小姐说,“医生开处方时尽量用我们所代理的药品,而给他们的回报就是回扣。”

  根据黄小姐的经验,一般医生可以得到药品在医院零售价格的25%—35%的回扣,而采购员可以拿到10%的回扣。“比如,20—25块左右价格范围之类的药品,医生可以得到5元左右的回扣。”

  回扣的钱则从药品的销售收入中来,因此药品代理商抬高药价。黄小姐说,医院的价格远比药店高,原因也在回扣这部分成本。“因此我们代理的药品只能在医院里卖,在药店是买不到的。不然医生也不愿意,说我们自己拆台。”

  遇到药品被限价,代理商就放弃了该药品的代理,因为没有利润。“像抗菌药阿奇霉素国家最高限价12.4元,以前我们卖给医药公司都是14块多,现在有了限价,最多只能卖到8块多,加上还有回扣,我们赚得就更少了。”自从限价后,他们把库存的货卖完,就不代理,已经断货了。

  回扣手法

  “回扣都是给现金。”黄小姐说,他们给采购员、医生回扣时就帮医生办张银行卡,将钱直接打进卡里,或者由医生提供账号。“也有采购员或医生本人来找我们拿钱的。”

  至于回扣的风险,“现在一般都是查处医生。”黄小姐说他们给回扣时都很小心,回扣当然不会有发票之类的,都是暗中来往。“我们也不常见面,平时就打电话联系。”

  “如果不用给回扣,以公平公开的竞争,对我们其实更有利。”黄小姐解释说,由于回扣比例高,对他们的经营成本也是一个压力。而药品价格跟着提高,给病人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如果不用给回扣,药品竞争就是质量和疗效的竞争,既能淘汰滥竽充数的药品,药价也会跟着降低,让病人受益。

  “现在医生比较喜欢开中成药,都没什么副作用,就是吃了不一定能治好病,但也不会对健康造成什么危害。”黄小姐说,同一类型或者相同疗效的药品如果公平竞争,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使用的药品进入医疗领域。

  定性

  按照规定,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从事贿赂时,才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因此,有医院辩称自己是公益事业单位,不是“经营者”。

  对此,泉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现行体制上看,医院虽属于公益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行为,即提供服务如诊疗或者购销药品都是有偿的、性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如果医院工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收取回扣,将被认定是医院的行为;其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由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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