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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不要带着秒表和计算器找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0:08 红网

  有个很流行的幽默:律师:“我这里规定,回答两个问题收费一百元。”委托人:“这不是太贵了吗?”律师:“不,不贵。好,请提第二个问题。”委托人:“什么?”律师:“没什么。请付一百元。”老百姓到市场买斤猪肉,能挑肥拣瘦“杀”个心水价;可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打官司,只能两眼一摸黑了。12月19日《南方日报》消息:广东省司法厅出台新的律师收费标准:规定每小时最高3千,如果按标准200-3000元/小时,上下浮动20%,要打一个刑事官司,在2000至30000元之间。

  “弹皮筋”一样的律师收费年代似乎结束了,我们进入了“明码价标”的世纪。在“市场经济”的万能幌子下,数钱论英雄是天经地义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依据是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于1990年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这一全国统一标准: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至30元;法律事务文书制作为每件250元……长年不进步的结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江南北的众律师好汉,纷纷采取“暗箱”收费,满眼“雾里看花”——眼下的情况是各地又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收费标准,南北东西落差很大,坊间质疑的声音更大。解决律师乱收费或高收费问题,行政司法机关其实多是鞭长莫及的,主要得靠行业内的竞争,在竞争中律师的收费会越来越合理。任何服务价格都市在市场中理性起来的,但前提是市场的有序竞争和法制化。当一个市场发展了,完善了,秩序化了,律师收费问题才会柳暗花明起来。

  在各地的指导价格体系中,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似乎成了“主菜”,偏偏省略了“协商收费”在律师收费方式中的主体地位。的确,计时收费最能反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它不是单纯的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信用关系,一种专家、智者对外行或弱者的有偿救济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律师和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基础上的,我国目前诚信制度还不完善,商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缺位,为“计时收费”摇旗呐喊似乎为时尚早。作为一种市场行为的律师收费,首先应体现出合意性,时下而言,只有协商收费才能促成律师业公平竞争和收费的合理性,使律师收费价格与服务价值趋于一致。事实上,无论在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律师实务界,协商收费方式已成为与各种收费方式合并使用的一种综合收费方式。

  政府在律师收费的游戏中要做的,是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律师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吧:一是要在不涉及价格的前提下制定收费程序、规则等;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律师形成价格同盟,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事实而言,政府的价格不是高就是低了,很难满足市场的胃口。譬如3000每小时的最高限,英国伦敦各行业的收入大体是中国的十倍,律师收费一般在人民币每小时2000元左右。政府出的律师价难免不让人觉得吃惊。所以一边是高收费提供不了大众服务产品,一边是公民需要低端的法律服务。之前“一元律师”被指为损害“行业利益”的遭遇就是很值得我们玩味。

  倘若律师收费过高,必然抬高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往坏处说就是降低了老百姓对法律正义的期望、转而投向寻求私了,更甚者给黑恶势力提供了寻租的空间。面对我们尚未与国际接得上轨的GDP,政府要做的是不要让我们带着秒表和计算器找律师吧,这是对公共正义的维护、或者也是对律师声望与利益的长远计议。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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