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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1:41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项凤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抚恤金待遇的通知,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分别上调标准和计发基数。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右表(单位: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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