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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1:41 现代快报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已经生效的《意见》旨在统一江苏省法院系统对工伤类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尺度。

  江苏高院行政庭部门领导说:“劳动保障类案件的面大量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较为宽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健全且时有冲突。另外,即

使在江苏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工伤认定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意见》的出台,使很多模糊细节有了详细解释。江苏高院行政庭部门领导对其中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事实劳动关系细化为四类,符合其一就可认定

  《意见》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2、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是很多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括。《意见》的出台将使得法官有法可依。

  离退休后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

  《意见》第十六条: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而相关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的年龄则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仍在从事劳动的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规定的劳动者,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当然,不排除他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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