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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酒店自缢 家属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1:53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顾文剑责任编辑 方梅兰

  入住酒店的第3天,一名女士被发现已在房间自杀身亡,死者父母以酒店登记时误将女儿的名字输入错误,致使延误警方救助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对女儿的自杀身亡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酒店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今年37岁的柯女士原为一名外事翻译,28岁那年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和父母居住。

  2004年8月21日,柯女士在家中拿出纸和笔,称要留份遗书。正当柯母在家门口拦辆出租车,带女儿去医院救治时,柯女士已独自走出家门,不知所踪。一小时后,柯母接到了女儿的电话,女儿则告诉母亲现在就去寻死了。于是,心急如焚的父母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稍后依据柯女士的活动规律,在上海旅客网上全力搜索,但大大小小的旅馆和酒店都没有柯女士的住宿登记。

  失踪后的第3天,柯女士被发现自缢在长宁区一家酒店的客房内。据调查,柯女士离家出走后,仅凭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入住了这家酒店,但酒店在登记时发生了输入错误,柯女士姓名中的“奕”字拼写成了“弈”,此举造成警方未能寻找到柯女士的入住登记。

  柯女士的父母认为,由于酒店的不负责任,无法及时找到正试图自杀的女儿,酒店应当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而酒店则辩称,小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女儿离家出走并自缢身亡,酒店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旅馆业的相关行业规定,酒店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记到《旅客住宿登记簿》。酒店疏于谨慎执行规章规定,发生失误行为,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柯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虽是其父母未善尽监护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离家出走,其父母原可经由后续救助继续履行保护义务,阻止不利后果的发生。但酒店的过失行为阻断了其父母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与其死亡后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综合酒店方的自身过错、事件的偶发性及酒店的经营等级等具体情节,法院酌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3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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