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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卖房要交20%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羊城晚报报道从明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广州进行个人二手房买卖,税务部门可向售房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据实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售房者能够提供完整材料来证明转让房产没有所得的,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广州市地税局最新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据介绍,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二手房转让税收优惠: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

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20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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