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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告知“房客”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易)签订了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在合同期满当天,“房客”碰巧出差在外,“房东”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收回并且将“房客”装修过的店面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房客”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要求“房客”做出经济补偿。

  2004年11月30日,孙某要开一家美容美发店,遂与江苏仪征化纤某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签订一年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并交纳了保证金,之后孙某花了几万块钱将店面修

饰一番,开始正常营业。今年11月,孙某到外地出差,等他赶回来时发现自己关闭的店面房竟然被人打开了,孙某大吃一惊,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了解得知,原来孙某出差期间,与自己签订房屋承包合同的公司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把房屋转租给陈某,并且在12月5日私自打开房门使用房屋开始营业。

  得知这一情况后,孙某又气又急,虽然合同于今年11月30日到期,但是自己出差在外地,而且对方并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他,孙某认为对方没有给他机会让自己拆除有经济价值的装修,并且在不归还保证金的情况下把他装修好的房子租给别人用,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孙某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多次协商,对方负责人明确拒绝了孙某的要求,理由是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承租合同为1年,到今年11月30日已经截止,这意味着正式合同关系正式终结,因此该公司有权把房屋租给任何人而不需要告知原承租人孙某。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物所的潘律师,他认为孙某与该公司的租赁期限到了,双方没有对是否继续租赁进行协商,但孙某实际使用房屋,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如果公司不承租应通知解除。公司终止租赁关系,还有附随义务要履行,给以孙某必要的时间对价值数万元的房屋进行拆除和搬出财物。因此,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20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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