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福娃 小心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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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石勇摄 本报记者陈晨曦 眼瞧着到了年底,元旦和春节两大节日将接连而至。辞旧迎新,中国老百姓凡事都愿图个吉利,喜气洋洋的奥运吉祥物福娃正好讨了口彩,肯定是受宠的对象。 这不,不少手巧的大妈自己拿起剪刀布头,亲手做出的福娃让人爱不释手;还有的街道早早将福娃画在了社区的黑板报上,透着一股喜庆劲儿。 但是,福娃走进民间,却不是用到哪里都合适,还有个《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着福娃的“合法权益”。老百姓要是不知道,没准好心还办了坏事。 北京市的时先生就没有想到,他的一个“创意”竟对福娃构成了侵权。时先生在长椿街附近的一家火锅店里摆了一个面塑摊,11月底时,他捏出了福娃形象的面人并公开销售,30元一个,而且销量不错。在他公开售卖福娃期间,就不断有旁观者提出了质疑。而他却认为,“只是一个面人,并不需要办什么手续吧?” 实际上,根据北京奥组委11月11日发布的公告,凡未经奥组委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形象。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协调处处长李雁军对此给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福娃面塑如果作为展示制作者手艺的作品尚可,一旦作为商品销售就属于侵权。” 李雁军表示,现在老百姓自己做福娃、画福娃的不在少数,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还要看吉祥物是否以商业目的使用,如果只是送人或自己使用,并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然,侵权也不光是指单纯的销售,如果将福娃形象用于广告促销等间接的销售手段,一样属于侵权行为。 “现在很多事实表明,许多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奥运知识产权的理解并不清楚,或者说根本没有这个概念”,奥组委的相关人士说,“奥运会的确是属于老百姓的,但也有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有不少老百姓都是无意中,甚至是出于宣传和支持奥运会的目的而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所以,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提高大家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对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要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类似“面人侵权”的行为发生,有关方面也不妨在民间放宽“授权”的条件。如果面塑艺人时先生想出售福娃面人,必须先向奥组委提出正式申请,尽管以他的身份提出这种申请,得到许可的可能性较小。 奥运会吉祥物无疑具有广阔的市场开发价值,吉祥物商品包括玩具、服装服饰、箱包、文具、贵金属纪念章、徽章等六大类近300种,应该说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但中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各种可作为福娃形象载体的艺术形式层出不穷,这些福娃商品肯定不能穷尽。为此,在制止对福娃恶意侵权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艺人的丰富想象力,多授权一些企业制造更多的福娃周边产品,以满足市场对福娃的需求。 定义 何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 (一)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组委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为。 后果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0日第十三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