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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有权沉默理应写入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6: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见12月19日《新闻晨报》)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其实我们所看的一些海外警匪片里的惯用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宣讲的

就是沉默权。

  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刑侦部门相比,嫌疑人本来就处于劣势,如果再赋予刑侦机构强迫其陈述的权力,那么嫌疑人的其他权利就会毫无保障。虽然在今年被“揭底”的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种种冤案,与没有实施“嫌犯有权保持沉默”无必然联系,但毫无疑问,确立沉默权,刑讯逼供就失去了借口,冤案就会减少发生,因此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现象,顺应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必须明确沉默权规则。

  在刑事审判中,由于控诉方凭借国家资源优势形成控诉强于辩护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为纠正这种不平等,就需要设置无罪推定、沉默权和举证责任由控诉方面需承担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直接加大了控诉的难度,无罪推定和沉默权则直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这样的制度设置体现了刑事诉讼对控辩平等的追求,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和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沉默,不光是表示软弱,沉默,有时也是强大的武器。

  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14条明文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也就是说我国已经默认了沉默权。就此而言,“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也理应写入法律。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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