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醉死在家中法院判酒友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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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6: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郑州讯喝酒醉死家中,死者家属将酒友告上法庭(见本报10月26日A10版)。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孙丹(化名)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丹是死者孙文(化名)的女儿。在孙丹的诉状上写到,父亲孙文和母亲离婚,生前独自一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租房。父亲和艾某、富某都是郑州某贸易公司职工。去年12月18日晚下班后约7点半钟,孙文、艾某和富某几人共同在一个拉面馆内喝酒。 饮酒过程中,艾某先行离开,随后,富某将孙文送到其在司家庄租住的房屋内离开。两天后,孙文因酒精中毒合并窒息在家中死亡。孙丹认为,艾某与富某作为父亲的朋友,应对父亲的身体很了解,在喝酒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善意告知和注意义务,应对父亲的死负有责任,要求赔偿,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每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富某将孙某送回家后,孙文是在饮酒后的第三日死亡的。而且孙文平时喜好喝酒,曾因饮酒后闹事被单位两次进行通报批评。艾某和富某与孙文共同饮酒的整个过程不存在过错,共同饮酒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对共同饮酒的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线索提供管研莫军雁 □记者赵珊实习生刘伟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