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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翻译谁来聘?——由一起聋哑人离婚案件引发的政府服务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2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12月16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案件:聋哑且智力低下的郭某被丈夫带到高新区离婚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家人知晓后请求撤销离婚证书,在请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将高新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同意离婚的,如果当天的手语翻译是离婚登记处聘请的,他们就服从,但当天的手语翻译系郭某丈夫所聘请。

  经过法院调解,郭某丈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万元、郭某撤回起诉。然而,事后却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引起人们的热议:聋哑人申请离婚,该由谁来聘请手语翻译?

  法官:行政机关的行为弹性空间很小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要有法律依据。”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晓炳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如果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没有做,是一种违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多做了,那也有可能违法。由于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离婚登记处如果不请手语翻译,并不存在过错;反之,如果离婚登记处请了,也不能算是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聘请手语翻译,应该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便民措施,属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张晓炳最后说。

  省民政厅:有难处也应提供更好的服务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杨淑霞说,现在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经费非常紧张,对于聋哑人,以往都是当事人自己带手语翻译。但作为行政机关,应该首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尤其是要考虑到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性,提供更好的服务。

  省残联:

  对弱势群众应提升服务水平

  省残联维权部的助理调研员吴明生听到此事后,先是提出了工作人员用文字和聋哑人交流的办法。吴明生认为,如果当事人像郭某那样文化程度低下,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②7

  □本报记者李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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