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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第一”资格被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24 贵州都市报

  江西一公司状告省财政厅,云岩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

  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我省一医疗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后,经评标委员会的评价,其产品综合得分最高,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一纸复审复议结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为此,该公司将贵州省财政厅告上法庭。昨日,云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我省因政府采购引起纠纷的第一案。

  原告诉请:

  恢复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法庭上,原告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8月9日参加了由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组织的贵州省《县级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以下简称《设备采购》)项目第11包的招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的评价,被确定为该项目第11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但9月9日,招标公司向原告递交了《关于<设备采购>项目样机测试及复审复议的结论》(以下简称《结论》),取消了原告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此原告不服,于9月16日投诉至被告,而被告直到2005年11月10日(已超过法定期限),才作出黔财采(2005)17号《关于对省卫生厅“县级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十一包”投诉的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对此原告不服,因为本案中,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求“再次组织评审,并以新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无法律依据;二、在程序上,被告违反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被告既已查明原告所投诉的招标公司《结论》并非评标委员会复审的“统一共识”,即该《结论》在形式上亦不具合法性,本应予以撤销,而被告却非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综上,原告不服被告《处理决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处理决定》,请求判令被告撤销招标公司2005年9月9日作出的《结论》,恢复原告为《设备采购》项目第11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庭审焦点:

  《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昨日庭审的焦点在于,《处理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原告诉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而《处理决定》显然是超过了法定期限。另外,在《处理决定》中,省财政厅责成招标公司对设备采购项目“再次组织评审,并以新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6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再次组织评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被告辩称:

  取消资格为专家组意见

  被告辩称,9月30日被告组织原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招标公司进行质证,但原告却拒绝参加。为了客观、全面了解情况,被告在国庆长假后的10月9日,再次通知组织原告质证和复审,会议于10月14日召开,经过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再次评审,一致决定维持对原告作出的《结论》(即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但原告对此结论仍持异议。为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10月19日,被告再次召集此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省卫生厅、采购代理人招标公司及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经过讨论,于11月10日作出了“再次评审”的《处理决定》。

  该案将择期宣判。作者: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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