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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废死刑但有特例,盗窃金融机构可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陆诚)昨天,南京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军接受采访时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已具有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特征,可能面临重刑。

  李亚军说,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对盗窃罪废除了死刑。但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的,仍保留了死刑的最高量刑。而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金

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李亚军说,盗窃金融机构案很罕见。目前,江苏发生此案被判决的只有一例,就是1998年发生在扬州的郝景龙、郝景文兄弟,使用电脑遥控发射装置,进入银行系统盗窃储户存款,分得赃款125万元和13.5万元的案件。后来,他们一个被判处死刑,另一个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无期。今年初,发生在南京的几名网络高手编制“木马”程序潜入银行,窃取他人存款案,虽已有盗窃金融机构一些特征,但因盗窃金额只有几千块钱,且又是少年犯罪,就被从轻判处3年6个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亚军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盗窃的是储户存在银行的存款,但该款项是从银行盗出的,他侵害的不仅仅是储户,也侵害了银行。另外,他盗取的100多万元金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具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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