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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教案引发五次诉讼 教案著作权确认曲折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25 新华网

  2002年,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高丽娅老师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学校归还自己的44本教案。高丽娅老师首先以“对教案的所有权”为诉求,从法院一审、二审和终审判决,到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重审程序,在这宗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她已经落败了4次。随后,心有不服的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以主张“教案著作权”为由,第五次走进了法院,誓要讨回“公道”。

  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高丽娅老师经过一波三折、一路坎坷的诉讼,终于讨回了自己附载在44本教案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这宗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的首例“教案”官司虽已告一段落,但“全国1600多万教师对自己的教案能否真正拥有所有权?”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中,仍然没有对教师教案权属问题的相关规定。

  

小教案引发五次诉讼教案著作权确认曲折路

  此案宣判现场

  教师为争教案所有权与学校“对簿公堂”

  十几年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都要求教师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作为学校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及考核教学成绩的依据,这在学校已成为惯例。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已近30年的高丽娅老师说,她从1990年调到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后,按学校的规定,她已经上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她为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教案,但最终只拿回了4本,其余的44本已被销毁或被当作废品处理掉。

  四公里小学以往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而教师因为“教案”将学校告上法庭,更是闻所未闻。然而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却将学校告到了南岸区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自己语文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最初,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并非平等的主体,彼此间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高丽娅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南岸区法院的裁定并发回重审。

  2003年10月24日,南岸区法院重审后,以教案本属物权范围,归学校所有为由,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仍不服,再次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2004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教师是基于学校为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而受聘于学校,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备好所授课程,写教案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而学校购买并发给教师的教案本是记载教案的一种载体形式,其所有权无证据证明已转移。为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样的终审判决,高丽娅仍然不服,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2004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并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5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再审,但还是以高丽娅老师的败诉告终。

  四次败诉后终于讨到“说法”

  2005年9月,继一审、二审、终审和抗诉后重审的4次接连败诉后,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将争夺教案所有权改变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至此,这宗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峰回路转。

  庭审中,高丽娅老师与学校在两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一、本案所涉及的44册教案本所载的教案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二、学校是否已经完成告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支持了高丽娅老师的主张,认定教学过程等栏目记载的内容主要属于高丽娅独立创作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而学校也没有尽到通知高丽娅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还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是高丽娅为完成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属于职务作品。进而在涉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法院认定涉案的教案作品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仅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同时,法院还认为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唯一载体的情况下,作为所有权人,对作品唯一载体的处分不仅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会导致作品随之灭失,使高丽娅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无法实现,从而侵犯了高丽娅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鉴于以上认定,一中院判决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应正视教案权属问题

  高丽娅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教学是一种连贯性的活动,需要不断地完善、总结经验。这44本教案记录了我三、四十岁期间的教学经验,我很想在退休后,将这段时间的教学进行整理和回顾。而且我教了这么多届学生,学生们走了,长大了,回想和孩子们在一起时的快乐是一个老师最感欣慰的事情。但现在,教案没有了,什么都没有了……

  “学校未能妥善保管教师的教案,而学校不但没有一点歉意,也不做任何解释,甚至觉得教师向学校索要教案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教案是教师辛勤劳动的成果,难道竟得不到最起码的保护?”

  由于我国大部分学校目前都不归还教师教案,高丽娅老师的以上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广大教师共同的心声和质疑。高老师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她三年多的漫漫维权路走得是一路坎坷。然而,对全国1600多万教师而言,只有每个人都去法院起诉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吗?

  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哪些具体的权益?至今看来,留在人们心中的仍然还是一个问号。对于教案到底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中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一部分教育管理者则略有不同的看法。重庆的一位中学校长认为,教案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不应该单纯归属于某一方,应该由校方和老师共同享有或进行事先约定。任何一所正规的学校,都会对老师的教案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学校将教案收集后统一检查、监督,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管理方法;学校也为教案的成型和不断完善付出了相应的精力。教师在准备教案时付出了不少心血,学校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一般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学校是以支付课时费的形式给予补偿,还有些是直接给老师们支付教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对教案也应有一定的支配权利。但双方如何行使这份权利还是应该互相协商。

  目前,对此案的争论并没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我国首例“教案”官司应成为启发教育界进行反思的契机。教案的权属问题需要引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因为教育界对“标准答案”究竟如何仍在拭目以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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