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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一号督察令南山受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15 南方日报

  省政府一号督察令南山受阻

  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被指违法行政抗拒监督

  本报记者徐林贺信

  即使有省政府一号督察令撑腰,广州某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罗朝晖还是没能洗清“轻微违法”的“罪名”。他那辆在扣押期间受到损坏的小汽车,至今停在深圳市某边防支队的罚没车场。作出扣押决定的南山区工商分局,甚至在省府督察办立案调查此事后,还对罗朝晖作出更重的处罚决定。

  昨日,罗朝晖迫不得已与南山工商分局对簿公堂。在省府督察令将南山分局此次处罚定性为“严重违法行政”8个月后,南山分局的应诉人仍然在庭上坚称自己“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扣车一年多总算盼到解除

  赖升华是罗朝晖雇用的司机。去年4月21日,他驾驶的汽车在滨海大道沙河路段被省边防总队某支队截停。

  车上除了一批手机和配件外,并没有举报中声称的毒品。由于赖升华无法向武警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这批“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货物随后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6月28日,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此时汽车已被扣留了两个月。

  那么能否就此认定物流公司总经理罗朝晖指使司机赖升华与货主共同参与此次“投机倒把”呢?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罗朝晖“知情”、“涉利”的前提下,才能作出上述判断。如果罗朝晖参与投机倒把不成立,汽车就应该解除扣押。由于“案情复杂”,南山分局决定对汽车进行延期调查。

  南山分局的应诉人在法庭上承认,“受办案手段及条件所限”,当时无法确认罗朝晖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在罗朝晖的多次交涉下,南山分局终于在去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

  被扣车里程陡增有撞痕

  当罗朝晖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才开了一年半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再仔细一看,车辆行驶总里程数从扣押时的“81050”变为“86515”。也就是说,车辆在被扣留的近半年时间中,行驶了5000多公里。停车场还要求缴纳提车费和拖车费9800元,罗朝晖才能开走汽车。

  南山工商分局表示,停车场发生的事与他们无关,罗朝晖应找停车场解决赔偿问题。由于与南山分局和停车场协商未果,罗朝晖于去年10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山分局赔偿相关损失。11月3日,罗朝晖又按照法院的要求向南山分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者拒绝了罗朝晖的要求。

  罗朝晖的代理律师提出,《国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人员。对方表示:南山分局负有妥善保管当事人被罚没财产的义务,并与停车场构成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南山分局应当首先对罗朝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转而追究停车场的责任。

  推理得出“幕后指使人”

  罗朝晖遇到的倒霉事还没完。当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南山分局于去年12月15日再次以“已构成对经销走私物品提供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车辆。今年2月6日,南山分局又书面通知罗朝晖,称拟对他作出“没收”车辆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

  南山分局为此次加重处罚提供的理由是:发现了罗朝晖参与投机倒把的新线索。所谓“新线索”是指罗朝晖的起诉状白纸黑字写明,自己安排司机赖升华驾驶汽车前往深圳运送货物,因此罗朝晖被认为是“幕后指使人”。

  省府督察令措词:

  目无法纪滥用权力

  省政府的一号督察令对南山分局的这种逻辑进行了批驳。督察令称,南山分局仅凭车主罗朝晖派车给货主运货这一客观事实,就认定罗朝晖为投机倒把提供便利,却没有他们除营运费外其它的共同涉利证据。因此,南山分局对涉案的运输工具继续扣留缺乏法律依据,认定罗朝晖参与投机倒把的证据不足。督察令明确指出,南山分局在对方提出索赔后,不但没有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反而继续扣车并发展到要没收车辆和罚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而且是一种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的行为。

  这份被称为督察令的粤府第1号“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是今年4月4日发出的。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责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于5月30日前函告省政府法制办。

  省有关部门意见:

  藐视政令尚属少见

  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但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如今,距离督察令规定的最后期限已经过了半年,但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违法行政一案至今没有得到纠正,罗朝晖的小车已被扣在停车场内近20个月。

  省法制办督察部门有关领导指出,“如此藐视督察令,这在近年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尚属少见。”督察办工作人员还另外提到,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申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但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却未曾申领。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目前国家一直在强调依法行政,此案涉及的行政单位显然没有遵从这样的准则。“肆意妄为、拒绝监督,政令如此不通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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