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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划编制须专家论证 比例不少于1/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56 东南早报

  国民经济专项规划论证 专家比例须不少于1/3

  早报讯(记者康云)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市县级专项规划论证过程中,该领域的专家比例不得少于1/3。

  目前,全省各界都在积极规划未来五年的发展计划,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编制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状况,正是基于此,省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全省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专门做出要求。

  为此,我省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以此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省改革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式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省级、市县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另外,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省总体规划、市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据介绍,全省将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市县”含设区市);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部门组织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其中,编制省级专项规划要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九大支撑体系目标任务,原则上限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省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政府安排投资数大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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