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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防治用人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务员法》确立了一系列公务员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刹住“进口”腐败风

  《公务员法》规定了凡进必考制度。从这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看出,该制度规定的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等条件,贯彻了公开、透明原则,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或人员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随便动议人事编制,随意增添“人丁”,也可防止国家机关在进人问题上搞暗箱操作。这对传统的公务员“进口”方式是一次革命。

  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凡进必考制度总体上比较成熟。据资料,1994年以来,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连续十多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录用公务员将近3万人;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招考制度。

  管住“楼梯口”秩序

  《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激励制度的重点是考核公务员工作绩效情况。如果执行到位,可以有效改变机关通行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怪现象,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发挥考核激励的真正作用。

  《公务员法》规定的竞争上岗制度已成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打破了职务晋升中的“论资排辈”现象,极大地冲击了“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广受社会认可和支持。据有关资料,从1999年至今,全国31个省、区、市政府机关共有约40万个职位实行了竞争上岗。国务院部门从1998年机构改革开始,有30多个部委局实行了竞争上岗,其中司局级职位达300多个。从这项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面向社会的公开选拔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间互不熟悉,全靠考试选拔出来,因而相对比较公正;而机关内部的竞争上岗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间比较熟悉或相当熟悉,因此在执行该制度时容易变形走样。因此要用科学严格的程序制度来规范竞争上岗工作。最简单的办法是实行“考官”和“考生”相互分离的制度,同时严格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另外,也需要从加大实践考察方面完善该制度,真正选拔出“复合型”人才而不是“应试型”人才。

  《公务员法》规定的交流和回避制度对推进反腐倡廉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这些年中央出台很多反腐倡廉举措,如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因为亲情或长时间在一个岗位上而出现不廉洁现象。随着实践的发展,如何尽可能使该制度完善是需要研究的实际问题。

  《公务员法》中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这本身就包含了预防腐败的内容。公务员如果因为不廉洁而丢掉工作,从长远来看是不划算的。明智的公务员不会为一时之利而打破自己良好的收入预期。目前公务员工资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地区之间公务员年收入平均差距大,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更大,甚至相同地区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年平均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地方或部门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列各种费用套取资金或者用其他违规收入,千方百计想办法提高公务员的待遇,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廉政建设。《公务员法》确立的统一工资福利制度将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公务员法》中的申诉控告制度主要是从个人权利救济的角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用人的公正公平,可以有效防止利用人事处理权打击报复公务员的行为。据了解,近几年各级人事部门也受理过一些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及时纠正了那些不公正的人事处理,维护了公务员合法权益。

  畅通“出口”渠道

  《公务员法》规定了辞职辞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二是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者经常“小错不断”的,予以辞退。

  引咎辞职在我国这两年已有过多起例子,如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伤亡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的大火,因导致重大伤亡,相关官员都引咎辞职。而且在追究重大责任事故时,不仅仅是惩治“小人物”,而是高官也必须问责,承担责任。这将大大促进高级公务员在履职时不仅要承担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至于辞退制度,如果执行到位,国家机关将真正告别“铁饭碗”,打破“能进不能出”的局面。通过该制度可以清理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

  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公务员法》第102条还规定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理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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